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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市三税稽罚告〔2021〕33号


长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M******F0F):


对你(单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区***路***号***苑2栋3单元102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9年12月在没有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337,168.14元,税额合计43,831.86元,价税合计38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75,000.00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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