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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历年不分红怎么办(近几年连续不分红的上市公司)

【问题提出】:


1、怎么证明公司连续五年盈利?


2、怎么证明公司连续五年符合利润分配条件?


【案 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2631号


【案情简述】:


2011年1月17日,美优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暂缓2010年的分红,蒋健庆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014年9月4日,美优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2013年暂不分红,蒋健庆未在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2015年4月16日,美优公司召开董事会,明确董事会延期到2015年6月底召开,会议将讨论2008年全年、2009年部分、2010年至2014年的利润分配方案,蒋健庆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2016年6月28日,美优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2008年-2009年的利润分配及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但并未形成股东会决议;


本案中,美优公司明确,2008年至今,美优公司每年都有利润,但不存在微丸公司说的拒不分红的事实。


【案件争议】本案是否满足连续五年未能分红而要求回购?


【裁判要旨】


美优公司没有向微丸公司充分披露并说明暂不分配历年(2010-2015)利润的正当理由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即微丸公司可以请求美优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作者观点】


一、怎么证明公司连续五年盈利?


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知,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红且该五年连续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才可以要求公司回购。但由此导致的问题是股东该如何证明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


本案美优公司认可2008年至今每年都有利润,这就解决了如何证明公司连续盈利的问题,但是实务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如此顺利,按照《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可见,对于分红应当由董事会制作分配方案然后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但是实务中绝大部分中小微企业不存在所谓的董事会,往往中小股东很难知晓公司具体盈利情况,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股东可以在庭审中申请调取公司每年的纳税申报以及完税凭证或者通过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报然后确认公司每年的营收情况,据此作为股东证明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的基本事实。


二、怎么证明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可知,一般企业所得应当先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弥补亏损以后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当然如果法定公积金累计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计提,而同时股东会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只有完成上述操作以后方可按照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故而案件中股东除需要证明公司存在连续五年盈利且未分红的情况下,还至少需要证明公司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当然公司也可以抗辩虽然存在连续五年分红,但是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原因并且应当告知股东才是。


据此只有满足连续五年有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没有分红的情况下,才可以据此主张公司回购。


三、注意“连续”。


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知因为公司未分红请求回购的必须满足,连续五年盈利,连续五年没有分红。如果在五年期间公司只要有一年确实没有盈利或者五年当中有一年确实进行了分红,那么该回购要件即不成立。


而作为回购请求权的主体股东应当至少要证明“连续五年”情形,所以本案中美优公司想要限制股东的回购请求理由,完全可以通过每五年当中第五年进行分红,那么股东就无法以该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要求回购股权。


四、其他救济途径。


诚如上述,如果公司不能满足连续五年不分红的,股东虽然无法提请回购或者股东不想被回购的,那么股东依旧享有其他的救济途径。


如在《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中即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据此,本案中股东也完全可以不要求回购股权,而是提交上述董事会记录证明公司符合盈利且利润分配条件,同时也满足公司章程载明的利润分配要件的情况下,公司拒不分红就可能构成股东压迫形态,而被责令依法予以分红。


综上可见,实务中股东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满足分配利润条件但未分红的,证明难度确实不易,所以建议如果股东以该条名义主张回购的,那么最好应当提起诉讼前先行明确符合回购要件,方可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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