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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理论图书(公司法全文最新PDF)

建立证券法律知识体系对于上市公司相关从业人员非常必要,而体系建立首先要从《公司法》和《证券法》开始。《公司法》作为上位法,对公司从设立、存续到终结全过程做了详细规定,想要深入理解,借助对相关分析书籍的学习十分必要。


1、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法》(2014版)"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在第三条就明确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清晰定义,划分责任归属,符合现代公司规模化运营后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相分离的基本特征。但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并非一开始就具备如此特征,很多公司在发展之初都是由所有者负责经营管理,所有权和经营权融合一体,但随着公司的规模化发展,所有者聘请职业经理人进行专业化管理,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需求才逐渐显现出来。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现代公司的法律意义核心是"公司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独立就是独立于股东,而独立的意思表示机关就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可以说独立性是公司全部法律意义的基础,偏离了独立性原则,公司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此外,公司在设立、存续、消亡等不同阶段,会与不同的利益对象关联,包括股东、董事、高管、员工、客户、债权人、债务人、社团和政府等,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须明确服务的对象是公司这个主体,这是很容易误解的地方,因为在股东选出董事会后,董事会就被授权代表股东管理公司,必须对公司整体利益负责,维护公司各利益相关方权益,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才能最终更好的维护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也很好的体现了这一原则,列举利润分配等相关规定内容:


(1)保证公司独立性前提下,债权人利益优先,股东利益其次;


(2)公司清算和破产剩余财产分配中,股东最后分配;


(3)公司实施减资、分立、合并等可能影响公司清偿能力的重大行为时需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如举例内容,在董事会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涉及股东干涉公司经营、股东与股东或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时,董事会、董事均应该首先站在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进行处理,要平等对待所有股东,而不应该偏袒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或委派自己做董事的股东的利益,而去损害公司债权人、员工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这也是在分析万科事件、格力事件及类似公司股权和经营权纠纷案例时必须明确的。


万科股权之争实际就是涉及对"公司是谁的?"这一问题的认识是否清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从最终权益上讲属于全体股东,但公司本身既不属于股东,也独立于管理人,更不属于创始人。万科事件中,公司创始人和管理层在认识上是存在误区的,这才是万科事件的主要根源。


此外,在万科股权之争及类似事件发生后,部分公司蜂拥修改章程,增加"反收购"条款,防止被"野蛮人"入侵,相当一部分都是公司大股东示意董事会为防止控制权被挑战而进行修改,涉及损害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在成熟资本市场中,对于公司管理出现问题的,通常是需要借助"野蛮人"用脚投票,收购公司原股东股权,接手后更换不合适的管理者,会极大增强管理人的危机感,为避免被更换,公司管理者会积极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的持续规范,这才是最符合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方整体利益的。当然中国有中国的国情,部分"野蛮人"是真野蛮,但制度体系最起码不要剥夺合法"野蛮人"举牌的权利,任由董事会、管理层违规损害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的充分自治权利


我国《公司法》充分自治权利的逐步体现,可以从注册资本规定的变化看出。1993年,我国首次颁布《公司法》,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即规定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而且当时《公司法》制定的初衷是为实现国有企业的改制服务,所以自治规定较少,行政监管较强,限制较多;2005年,在国际资本制度改革大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公司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订,令人瞩目的是放松了资本管制,在公司管理自由度上取得较大进步,及至2013年再次修订,更直接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要求,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企业设立难的困境,降低了投资者创业成本,调动积极性,提升公司发展市场化、自治化程度,减少行政干预,增强企业自主发展空间,创新创造能力持续被激发。由此,公司自治意识大大增强,进入蓬勃发展周期。


公司的充分自治权利可以从任意性条款设置和穷尽内部救济两点具体体现。


(1)任意性条款


我国《公司法》有很多强制性条款,表述为"必须"、"应当"、"不得"等,如对于股东担保的规定、不得滥用股权和控股权的规定,以及合并、分立程序的规定等,都属于强制性条款,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但除此外,《公司法》中还设置了20多处任意性条款,表述为"可以"、"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列举部分条款如下: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列举条款,包括股东表决权、董事职务设置、公司分立后的债务继承等重要事项,都给予公司充分的自治空间,体现了《公司法》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其理论依据是:《公司法》是商法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商法的基本性质是私法,调整私人关系,体现私人意志,并最终为私人的利益服务,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法律应当给予尊重。


任意性条款的存在,将有利于鼓励商事行为的创新与活力,给予公司自主权,在《章程》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最大化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对任意性条款进行自主性设计。而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公司法》本身就是立法者为公司设立制定的一份格式合同,公司设立者完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需要进行自主调整。


(2)穷尽内部救济


作为公司充分自治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法律在对公司进行监管并采取法律措施前,是以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为前置程序的。比如,公司诉讼处理原则就体现了尊重公司自治和穷尽内部救济,司法不轻易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如公司面临破产,可与债权人协商进行破产重整、和解。


再举例来说,公司解散分为主动解散和被动解散两种,前者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方式,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进行,而后者限于司法裁判,是为了解决公司僵局(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由于司法裁判解散是最严厉的法律救济措施,法院会要求公司先穷尽内部救济方式,比如一方退出股权,公司可以继续经营。如广东省法院网站公开的28件公司解散案件,真正由法院裁判解散的案件占比很小,体现了法院监管的审慎,以及对公司充分自治原则的尊重。




3、公司上市的重要意义是提升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指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其分为两个层面,相互结合共生,形成公司整体架构,支撑公司运营。第一层主要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属于强制性规定,而对于私公司,允许在合法前提下做一定的自由安排,比如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1到2名监事;第二层是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机构设置、职能划分、部门间管理衔接和监督等关系。这层属于法律不管的绝对的意思自治,只要遵循市场经济和管理等规律和惯例即可,所以可以看到现实中不同的公司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均体现出不同特点,如小米公司作为互联网企业,其扁平化结构就特别明显,合伙人-中层主管-员工,体现面对市场快速反应的机制,就完全不同于传统制造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管/经理-车间主管-生产线主管-一线工人"的多层级结构。


所以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一定要在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符合行业、公司特点,满足经营管理需求的目标进行制定和持续完善。但目前很多公司有一个很普遍的认识误区,认为千辛万苦实现上市,就是为了借助资本平台实现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做大做强,而公司治理只是上市的负担和成本。这种错误认识,再加上巨大的利益驱使,就导致了现在资本市场上短平快式的各类资本运作,盲目跟风追热点,2016年无人驾驶、虚拟现实很热,就大量的传统行业上市公司涉足,看到什么概念新奇,资本热炒就并购什么项目,导致主业荒废,新业务又一盘散沙的困局,这都是没有从开始建立正确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所致。好的公司治理体现在制定合理的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完善的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体系、并能够随时应对市场变化和对重大事项做出科学高效的决策,才可以实现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所以,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的最大帮助应该是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否则后续的资本运营、公司经营都是沙滩建楼,迟早坍塌。


对于公众公司来说,需要在治理方面履行更多义务,承担更多的包括信息披露和其他规范治理的责任,主要是由于公众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众多,会影响到公众利益,又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当多的公众股东是无法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这时就需要公司通过及时、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执行更严格的治理机制来进行平衡调整。所以,公司实现上市进入资本市场后,会接受严格的法律监管、市场多方监督和中介机构辅助规范,治理水平会持续规范提升,才能更好提升经营业绩,增强市场竞争力,维护公司各方权益,并始终处于市场前列。


《公司法》(2014版)共218条,涵盖了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设置、融资、投资并购、股权变动、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破产重整以及法律责任等丰富内容,包含公司生命全过程,每一次学习《公司法》都会有新的收获。而上述文章内容,仅仅是其中的一些理解的片段,通过《领读公司法》这本书可以轻松的开启《公司法》的学习,是法律体系建立的良好学习开端。最后,再安利一下本文开头提到的一本书,绝对是学习《公司法》的经典书籍,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三版),详尽解读公司起源、我国《公司法》制定和修订,对法律条文进行分类精讲,阐述法条设计逻辑和监管内涵,绝对是《公司法》精进学习的首选。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ISBN:978-7-5097-9637-5


版次:2016年11月第2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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