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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增值税换算比例(营业税和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给疫情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税费减免。


政策很好,但依旧有企业没搞清楚该怎么享受,尤其是关于过去已发生业务的税率如何判定存在疑问。



后台有老板咨询,自己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月份与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2月初就已经把货物全部交到客户手上,也收到货款,但暂时没有开具发票,计划是在4月下旬开票,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开具1%的增值税发票吗?


下面我们结合详细政策来具体分析一下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也就是说,上述企业的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月,不在减按1%征收的优惠期限内,因此不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应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类似的情况,大家可以根据下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来判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参考文件: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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