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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总结(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额交纳有何特点)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


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引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税款,但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如: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转换时用增值税税率


  (2)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时用征收率


2.包装物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的;


包装物押金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凡逾期未归还的,均并入销售额中纳税。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二 、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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