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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残疾孤老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孤老残疾人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其中,残疾人员应持有以下证件中的一种: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因公伤残人员证等伤残证件。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抚养能力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等证明文书应当留存备查。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遭受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材料(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出具计算损失的文书)。


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需将信息报送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可留存纳税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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