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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23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问题1: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哪种模式到股东个人账上更省税?


解答:


纠正一下,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没有股东。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要实现利润,自然合伙人或投资人都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管是否实际有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按照正规途径计算,没有那种模式会更加省税,因为税法规定的只有一种模式计算。如果有人告诉您,税收洼地的节税策略,那不是节税,而是有些地方的财政返还(奖补)政策。




问题2:非直系亲属间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为0元或1元,如何缴税?


我的老婆的哥哥,将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以1元或0元价格转让给我,需要缴纳什么税?这种亲属关系应该不属于直系亲属吧,是否存在减免税的可能?如果不存在,那么分两步转:我老婆的哥哥先将股权转让给我老婆,我老婆再将股权转让给我,是否可以减免税?如果可以的话,是否存在规避税务法规的嫌疑?


解答: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分两步走的方案是可行的。但是,也存在不足:因为转让价为0元或1元后,您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就等于几乎没有了,如果后期您再想对外转让股权的时候,您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多了。


因此,现在最好还是按照您舅哥当初的实际出资作为股权的转让价,这样他还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转让所得为0,就是转让收入与当初实际出资(计税基础)相等,二者相减为0,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3:个人因加班而取得的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通常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这里所称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安排或指定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个体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


因此,个人作为雇员加班提供的是非独立劳动,加班获得的奖金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工资并在一起计税;如果作为非雇员提供的是独立劳动,加班获得的奖金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4: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红纳税是按照哪个税率纳税啊?


就是我成立一家个独然后去投资一家企业,然后赚钱后给我这家个独分红,然后我想把给我的分红转进我个人账户的话是需要按照哪个税率纳税?


还有就是地方政府给予我这家个独的税收奖励,因为是返还到公司账户,那么我这笔钱是不是还要再次纳税?但是因为我这又是个独,和有限公司又有点不一样,所以有点迷。


解答:


一、个独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红利的纳税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需要您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二、政府奖励的纳税


现在很多地区招商引资都有税收返还的政策,但是为了规避某些限制,使用的名称都是XX财政奖励之类的。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企业无偿取得政府补贴了,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


因为您的企业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取得政府的奖励,应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与其他经营收入一道,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后,然后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5:2021年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什么新规定?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6:请问律所合伙人怎么交个税?


解答: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等,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作出了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及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第三条废止后,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3.合伙律师的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


(1)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等文件的规定执行。该规定时限已经到期,但是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上述规定仍可在2016年以后继续使用至新规定出台为止。




问题7: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


增值税免税政策,有针对企业规模的,也有针对具体货物或服务的。


比如: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4、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3和附件4以及其他很多公告,都规定了很多增值税的免税或不征税的规定。


以上几条只是随便列举的,增值税免税规定其实还有很多,但是都有一个特点,这些增值税免税或不征税的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身份,那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可以享受的。


综上所述,增值税免税政策并不是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享有的。




问题8:承租方以股东身份签房屋租赁合同,开具的租赁发票可以开对方公司名称吗?


解答:


新注册公司时,由于新公司尚未成立,但是注册新公司又必须需要办公地址,这时就只能以股东的名义租赁办公地址,并以该地址注册新公司。


等到新公司注册完毕后,就可以新公司的名称开具租赁发票。


对于上述这种以及在注册公司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具的是股东名称的,税务都会认可,因为这是特殊情况下的真实业务。


如果公司已经注册后,就不能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了。如果租赁合同是股东名义签署的,最好跟股东签署变更协议,把承租人变更为公司名称。




问题9:老板每个月给自己发工资,怎么计算个税?


如果老板每个月给自己发1.8万的工资,年底了奖金发14.4万,共计36万收入,这个怎么计算个税?


解答:


对于“老板”一词,目前在现实中用的比较泛滥。


在涉及到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我们需要分清楚“老板”的具体身份。


现实中,大家通常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或董事长(有股权或股份的)称之为“老板”;同时,大家也会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合伙人等也也称之为“老板”。当然,也有人把没有股份的职业经理人或国企负责人口头上也称之为“老板”的,就有点拍马屁的味道了。


因此,“老板”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1.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或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等);2.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制企业老板取得的工资和年终奖,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只是在2021年12月31日年终奖可以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税;对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等,取得的工资和奖金,则属于“经营所得”,而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因此,对于“老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需要要搞清楚身份,才能计算,否则不分情况的计算可能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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