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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欠税管理办法(四川省偷税漏税举报电话)










什么是税收?




税收都用在了哪里?




我国已立法的税收法律有哪几部?




最新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






税收宣传月



从1992年开始,税务系统每年定于4月份集中开展税收宣传,称为“税收宣传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指导思想、宣传主题,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




2022年税收宣传月以“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为主题,着重宣传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便民办税举措,展示近年来税务部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取得的成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税收舆论氛围。






税收的含义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在我国学术界,一般有“税收三职能”说,即税收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反映三个方面的职能。




我国税收都有哪些种类?



在我们生活之中,也可以接触到形形色色的税收,我国现行的18种税种有多种分类方法,常用的分类方法按税收的功能和性质分为五类,即:


01


流转税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02


所得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03


资源税




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04


专项税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烟草税、环保税


04


财产税和行为税




包括财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船舶吨税









税收去哪儿了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01


如果说工资是老百姓的主要收入来源,那么税收,就是国家最为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衣食住行,我们每天都在消费。只要有商家销售,我们就可以有偿购买到形形色色的产品。对于公共产品则无需花钱就可以和大家一起共同使用它们。而公共产品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便需要由政府来承担。







02


税收是政府维持公共支出最重要的收入来源,相当于我们以纳税的方式向政府购买公共产品。我国的税收总原则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将税收资金合理的“反哺”到公共事业,或是民生薄弱的地方,促进全国各地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03


我国是一个“税收大国”,但绝不是一个“重税大国”,与此同时,我国还在不断减轻企业和老百姓的缴税压力。















税收相关法律








截止目前,我国形成了13部税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如果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就要追缴税款、滞纳金,依法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偷税



是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欺骗、隐瞒等方式(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欠税



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纳税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骗税



是纳税人或人员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在我国,出口退税是对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纳或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


抗税



是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拒不缴纳税款的,就属于抗税。













四川出台


《税费征管保障法》









为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四川高质量发展,4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实施。




《保障办法》围绕部门数据共享应用、联合监管、税费服务协作、征管经费保障等方面推出了36条具体保障措施。




在跨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方面,《保障办法》明确要以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依托,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实行数据共享目录管理并实施动态调整,加速推进全省二十多个部门(单位)与税务部门涉税涉费数据的汇聚联通共享,共同拓展分析领域、加强数据应用,积极发挥涉税涉费数据在政府决策、税费征管等工作中的积极应用。




在税费执法监管方面,《保障办法》提出要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税费征管协同机制,创新探索税警联络合作机制、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协同推进跨部门联动执法、联合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在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收、财会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联合监管措施。




在税费服务协作方面,《保障办法》则是推出了一系列深度协作服务措施,协作的业务领域涵盖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办税缴费事项纳入“天府通办”、不动产登记办证流程“一窗通办”“全程网办”、纳税人退税退库压缩到账时间、推进出口退税“单一窗口”模式、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便利化、纳税服务热线与政务服务热线“一线通答”等事项。






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采取的数据共享、联合监管、服务协作、经费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责任。


第四条税务部门要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


第五条财政部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意见。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




第二章 部门数据共享应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开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应用。


第七条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各级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税务、财政及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目录之外的涉税涉费数据共享需求,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


第八条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及目录管理依托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推进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涉税涉费数据汇聚联通和共享应用。


第九条税务部门要加强涉税涉费数据应用,联合有关部门(单位)深化数据分析,发挥涉税涉费数据在政府决策、税费征管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省税务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联合设立“税电指数”办公室。税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对市场主体相关数据的分析应用。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将涉税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章 联合监管


第十一条税务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税费征管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联动执法。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联合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实名身份验证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等业务;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先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未完成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状态,对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注销或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联合监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完税缴费、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未依法缴纳或减免税费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四条水利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河道内采砂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水利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和税务部门要完善参保登记和社保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协作机制,定期联合开展数据清理,在收入分析、咨询热线互转、跨部门业务联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第十六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人防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业务衔接,做好相关非税收入费额核定和信息交互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储蓄存款、账户资金流转信息,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要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税务部门会同海关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条公安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车辆注册、欠缴税款人员出境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查验车辆完税或减免税信息。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对欠缴税费人员采取法定不准出境措施的,要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加强涉税涉费犯罪案件的协同联动。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身份信息时,公安部门应予以支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移送的涉税涉费犯罪案件,加强行刑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过程中,新发现可能存在涉税涉费问题的,在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应将涉税涉费线索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如需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涉费信息,税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回复。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税费征收、税收保全、税费强制执行等,应及时告知并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执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信用发布工作制度,以及欠税欠费和重大税费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公布、共享相关税费信用和失信信息。


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缴费人,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对因重大涉税涉费违法等产生失信行为的,要联合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章 税费服务协作


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在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四川省税务局要积极推进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与四川省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逐步实现主要办税缴费事项接入“天府通办”。


第二十六条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等方面加强协作,加快实现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


第二十七条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人民银行优化税费退库流程,压缩税费退库到账时间,推进税费退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国库退库资料无纸化传递。人民银行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加强税库银联网系统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畅通。


第二十八条海关、税务部门要积极推进出口退税“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减少出口退税业务办理环节,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第二十九条税务、外汇管理部门要为市场主体“走出去”建立便捷通道,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提供便利,实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和付汇银行备案信息电子化传递,提高付汇业务办理效率。


第三十条省、市、县级税务部门要按当地政府要求进驻同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开展税费征收服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予以统一管理,并保障其场地和设备。积极探索将税费征收服务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村(社区)便民服务室下沉和延伸。


第三十一条税务部门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机构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实现咨询“一线通答”。


第三十二条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以纳税缴费信用开展贷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拓展线上办理渠道,丰富信贷产品。




第五章 征管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经费保障有关办法的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承担地方党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应统筹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为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代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开支,继续由地方按原渠道予以保障。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安排委托代征经费的零星、分散非税收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原有保障方式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保障办法和四川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通知》(川办函〔201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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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美好生活离不开税收的支持


让我们一起维护税法、依法纳税


为国家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END







转自:法治青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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