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内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如何解读)


判例LD2021002:某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原告某公司于1995年与被告周某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自2018年2月开始,周某放假待岗,某公司每月支付周某待岗生活费700元直到2020年4月。2020年4月,某公司提出与周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确定以18年工作年限 1个月工资(支付19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等,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周某出具了“离职人员保险办理程序单”,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依法为周某办理申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公司于2020年5月停止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周某曾因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20年12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停工待岗期间(工资)生活费差额部分共计8015元;二、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590元;三、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周某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手续。某公司不服该裁决书,向法院起诉。


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对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的错误判决进行纠正,依法判令公司不承担支付义务;二、由周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情分析:关于某公司应否支付周某停工待岗期间(工资)生活费差额部分共计8015元一节。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省发放生活费标准现行政策规定为:“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某公司于2018年2月起对周某放假待岗,每月发放700元生活费,对周某要求应按所在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放假待岗期间的(工资)生活费,补足差额部分合计801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公司提出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在解除合同时,确定以18年工作年限 1个月工资(支付19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周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所在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590元。


裁判结果:一、原告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某停工待岗期间(工资)生活费差额部分共计8015元;二、原告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590元;三、原告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告周某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周某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公司应否给付周某待岗期间生活费差额8015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公司应否给付周某待岗期间生活费差额8015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司主张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给付周某放假待岗期间的生活费700元,由于公司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参照该省发放生活费标准现行政策规定确认按照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差额,并无不当。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