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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缴纳偶然所得税(赠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受赠住房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与此前政策相同,受赠者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直接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者和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当事双方均无需缴纳个税。


受赠房屋按20%税率缴纳个税


近日,为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下简称《公告》),其中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赠与房产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如果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还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上,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偶然所得”的税率为20%。因而,仅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房屋受赠者的应纳税额应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举例来看,如果该房屋的价值减去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为100万,则应纳税额为20万。


三类情形下受赠人无需缴个税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也再次明确三类受赠人无需缴纳个税的情形。


具体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国税总局200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品:南都财税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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