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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3月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解释)



居住权是一种物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他物权。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动,不会对居住权产生影响。《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从法律层面有效保护了居住人的利益,有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填补法律空白,最大化地发挥闲置房屋的作用。


在提高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方面,当地探索出十大服务举措,其中包括全项目推广“交地即交证”工作,开展“项目建设全流程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


此外,创建“不动产登记流动服务站”并投入使用。该中心于2021年12月3日完成“不动产登记流动服务站”的创建,该服务站是以汽车为载体,并配备了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过便民服务、上门服务、社区服务、绿色通道、现场办公等形式,下一步该中心将充分利用该平台为有需要的办事群众在“家门口”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开通不动产证书(证明)邮寄服务。为全流程、多方位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便利度,该中心研究并制定《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邮寄服务实施方案》,于2022年3月20日开通不动产证书(证明)邮寄服务。


开设企业间转移登记服务专区。2022年3月16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企业间转移登记办理效率,该中心在信都区和襄都区登记大厅窗口设立企业间转移登记服务专区,同时制定《企业间转移登记服务专区工作制度》。


另外,该中心建立《主任直通车制度》《业务回访制度》《问题反馈制度》,开通“主动帮办,全程领办”服务,继续推广“互联网 不动产抵押登记”,继续推进购房即采集不动产登记信息工作,积极开展上门服务、主动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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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如何申请办理?


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材料有: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4.设立居住权的材料:(1)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2)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5.其他相关材料:如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已经有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抵押权人同意居住权登记的书面材料。


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所有权人;按照遗嘱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班子联系方式


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霍光浩 办公电话:3218326


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刘云霄 办公电话:3218320


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闫朝霞 办公电话:3218323


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薛淑芬 办公电话:3218306


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襄都区大厅主任


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都区大厅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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