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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类贷款认定理由(人民银行关于贷款损失的认定)

澎湃特约评论员 若曦


2021年4月,安徽人程义元买早餐的时候,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原来其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后来,程义元从法院得知,同乡程罗根冒用其名义,于2004年至2016年间,分别被合肥高新区法院和合肥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刑4次。也就是说,近20年来,程义元一直在“被犯罪”。


在程义元的多次要求下,2021年12月,合肥的两家法院为其出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程义元称,在此期间,他还以合肥高新区法院刑事判决错误导致他财产损失、产生严重心理压力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其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但是法院驳回了其国家赔偿申请,程义元申请复议后,合肥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合肥高新区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听说过有人冒名顶替上学,就业的,冒用他人名义犯罪、坐牢的事件倒是较为鲜见。但这种魔幻的事情确实发生了,且行为人不仅仅是冒用了1次,而是冒用了4次。可以说,这种“被犯罪”给被害人已经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即便其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也应让其损失得到弥补,而非任由其遭受损失求告无门。


实践中,虽然冒用他人名义犯罪的事情较少,但并非没有。因为确实为有犯罪分子害怕暴露而冒用其他人的姓名实施犯罪。对此,《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囿于各种纷繁复杂的现实条件,“冒名犯罪”现象在所难免,且办案人员未必能够精准识破。而且,这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赔偿里范围。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行为人身体自由权遭遇侵害的,方属于刑事赔偿范畴。如违法拘留、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的,或者违法划扣、冻结财产的。


但是,很明显,程义元近20年里一直在“被犯罪”,司法的处理导致其身背恶名,银行卡被冻结,来回往返到法院维权的成本也不低,的的确确造成了伤害,国家赔偿不赔,谁来赔?


根据《民法典》,公民享有姓名权、名誉权,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事件中,直接侵犯程义元姓名权、名誉权的是犯罪分子程罗根,其理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相应的办案机关虽然没有“办错案”,但其显然存在把关不严的瑕疵,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举轻以明重,被害人“被犯罪”后,其遭受的损失更大,没有理由对其诉求置之不理。其实,部门不妨积极作为,主动补偿“被犯罪”者的相关损失,或者给予其民事赔偿。要知道,维护被害人权益是与打击犯罪同等重要的公平正义,“被犯罪”者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造成该损失的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总不能让其求告无门,不知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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