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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一般纳税人报税收费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报税流程)

一、王爱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王爱国,男,甘肃省天水市人,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综合管理部原主任。


2014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爱国以企业倒贷、代办理财业务为由,承诺给付高额利息,通过本人介绍、借款人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从集资参与人包守星等34人处非法募集资金169537.955万元,主要用于出借他人、投资及支付高额利息等。截止2019年1月14日,造成被害人6933.5722万元募集资金到期不能归还。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爱国违报税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爱国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933.57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王爱国退赔流程。


二、郝翠朴等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郝翠朴,女,永清县金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郝伯承,男,永清县金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


郝翠爽,女,永清县金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纳。


白振岭,男,永清县金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


张瑞德,男,收费标准永清县金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


夏一民,男,永清县金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会计。


永清县金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登记成立,郝翠朴任法定代表人,亦为金恒公司经营决策人。金恒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是: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业务。自金恒公司成立至2016纳税人年期间,以单位名义通过与集资人签订委托借贷协议的形式,承诺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共计57460995元,并用所吸资金放贷,导致不能按约定兑现集资人的本金及利息,截止案发前,尚未兑付金额共计人民币30144903元。郝翠朴作为金恒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决策、指挥、操作金恒公司吸收存款、对外放贷等业务;郝伯承作为金恒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吸收存款、向外发放贷款和回收本金、利息;白振岭、张瑞德作为业务员主要负责对外宣传、吸收存款;郝翠爽任金恒公司出纳,主要负责金恒公司日常事务,吸收存款、收取存款、出单,发放工资等公司日常开支工作;夏一民任金恒公司兼职会计,主要负责金恒公司正常担保业务的记账、报税、工商年检、向中小企业每月报表登记及吸收存款。


永清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永清县金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郝翠朴、郝伯承、白振岭、郝翠爽、张瑞德、夏一民为该单位直接负责报税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处郝翠朴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郝伯承,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白振岭,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郝翠三河市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小规模币三万元,张瑞德、夏一民免于刑事处罚。永清县金恒中纳税人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三河市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三、赵依健收费标准等7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赵依健,男,河北树元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刘培军,男,大厂回族自治县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双,女,河北省三河市人。


杨莉,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


冯志刚,男,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


石鹏楠,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


张俊辉,男,山东省滕州市人。


2015年,河北树元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计划转小规模型,遂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欲在树元公司现有土地上开发红星美凯龙智能家居广场项目及配套公寓楼(对外宣称“京东智慧城项目”),后成立弘元公司运作此项目,刘培军任该公司总经理。2016年3月份至10月份,赵依健作为树元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解决运营资金短缺问题,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且未进行房产建设的情况下,以树元公司土地为诱饵,利用弘元公司向外宣传,以销售房产的名义吸收资金。杨莉、冯志刚一般、石鹏楠、张俊辉、何双在明知弘元公司无相关手续且未建房的情况下,帮助树元公司销售上述房产。弘元公司共计“卖出房产”208套(部分系购房人未通一般过中介,直接到弘元公司购买),除去退还部分购房人购房款外,实际收取资金49,000,000元左右,后将大部分款项转入树元公司。所收资金大部分未用于项目建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其中杨莉、冯志刚二人共“销售房产”71套,收取资金19,063,208元,获取佣金2,933,591元;石鹏楠“销售房产”65套,收取资金17,497,158元,获取佣金1,669,117元;张俊辉“销售房产”34套,收取资金7,915,192元,获取佣金705,260元;何双“销售房产”12套,收取资金3,193,788元,获取佣金151,274元。刘培军收取石鹏楠、张俊辉、何双三人“好处费”共计717,445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树元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且未进行房产建设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成立弘元公司,虚构开发房地产并销售,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赵依健作为对树元公司非法集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刘培军、杨莉、冯志刚、石鹏楠、张俊辉、何双明知树元公司没有建房的情况下,为获取佣金,帮助树元公司销售上述房产,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决河北树元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赵依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杨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冯志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石鹏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俊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何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流程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培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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