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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外资企业 预提所得税(境外子公司预提所得税和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撤资如何扣缴预提所得税?


原创:刘小玲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不终止企业经营,境外投资者退出经营、收回投资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股权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进行备案。外资企业的股东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还必须经过审批机构批准,否则转让无效。


二是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使用这种方式撤资主要依据公司章程进行,一般都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一定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外资企业同样必须经过原批准机构批准,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撤资股东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合法撤资,那么同样将遭遇撤资无效,撤资变抽逃资金的遭遇。


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或撤资应当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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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纳税义务的不同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投资者虽然未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其转让股权或撤资取得的所得是来自于中国境内,因此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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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股权转让或撤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也好,还是撤资也好,其所得区分两部分:


一是持有期间应分配而未分配的股息、红利;


二是财产(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后,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股息)免税的优惠政策,并明确了免税优惠前后衔接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含在境内及境外上市企业及非上市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与撤资所得中所包括未分配的利润在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是不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境外投资者取得的税后利润和财产转让所得是分别扣缴企业所得税,并且对于境外投资者取得的属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税后利润属于免税收入,所以要严格加以区分。


另外,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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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境外投资者来源境内的所得,均以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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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外币结算的折算。扣缴义务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比如:境外投资者注册资本以英镑,在股权转让或撤资时以美元结算,则应当将英镑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美元,并且投资成本以现行美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投资成本。投资成本按照现行汇算折算,原因是:汇率的变动与投资成本的确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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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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