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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债务转资本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


(一)税务处理总原则:


1、转让所得=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相关税费


2、一方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另一方按公允价值接收资产。


3、如果一方的财产转让所得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符合条件的重组所得 免税,则另一方按原计税基础接收资产。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 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A、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 分解为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1)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2)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


比如:用货物清偿债务,会计和税法是相同的


借: 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务---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 (货物清偿债务损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B、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 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 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比如: 债权人会计处理 债务人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借:应付账款


营业外支出 贷:股本


贷:应收账款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营业外收入


C、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a、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 转让所得或损失


b、收购方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 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企业合并


A、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 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B、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C、合并企业应按 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4、企业分立


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 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分立企业应按 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 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B、企业重组后的 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C、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 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D、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 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


E、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 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2、企业债务重组:


A、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纳税调整。


B、债转股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重组方式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


(1) 购买的股权(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50%


(2) 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1)一方取得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2)一方取得非股权支付:按比例确认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产收购











(1)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3)合并中的亏损弥补



(2)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1)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4)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例题1:甲企业共有股权 1000 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 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 7 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9 元。在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 6480 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720 万元。要求:请计算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解:


资产转让所得=(9-7)×1000×80%×(720÷7200)=160(万元)







例题2、甲公司将 80%持股的某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对价 300 万元,取得现


金对价 20 万元。该笔股权的历史成本为 200 万元,转让时的公允价值为 320 万元。该子公司的留存收益为 50 万元。此项重组业务已办理了特殊重组备案手续。


要求:计算上述业务的纳税调整额。


解:


非股权支付额比例=20÷320=6.25%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320-200)×(20÷320)=7.5(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减所得额=(320-200)-7.5=112.5(万元)




例题3: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 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 3200 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 620 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 2300 万元、银行存款 200 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 6%)。企业自行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20)×25%=570.19(万元)要求:指出企业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错误之处,简单说明理由。


解:


企业合并符合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在补亏限额内弥补。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5700-3200)×6%=150(万元),企业自行弥补 620 万元错误。




4、股权、资产划转税收规则


A、划转的类型: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 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同一控制企业零所得划转,降低税法遵从的税收成本。


B、符合的条件: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同一控制企业)


C、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 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 原账面净值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 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例题4:甲公司 2020 年 5 月份接受 100%控股母公司乙无偿划转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原值 3000 万元,已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 500 万元,其市场公允价值为 2200 万元。该业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上述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请确认甲公司接受无偿划转设备的计税基础。


解:


甲公司接受无偿划转设备的计税基础=3000-500=2500(万元)。


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且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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