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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2干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明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税[2006]186号文第二条规定操作,即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别小瞧了这短短56个字,自财税〔2006〕186号实施起,多少纳税人签订购买土地合同后,土地还未到手,税务机关却要求补缴几万元甚至几十、上百万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税收征管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称其为“税收利息”,年利息率18.25%)。




下面举例说明如何“一字值千金”:


例:某企业需要购买一块土地,2014年12月31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预计该土地可以在2015年6月30日交付,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为广州市一级土地(27元/年*平方米)。由于某钉子户问题,该土地推迟到2016年6月30日交付。依据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不同,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情形一: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


该企业自2015年1月开始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至土地交付之时,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7*1.5=40.5(万元),如未及时申报缴纳,外加18.25%的税收利息;


情形二: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该企业自2015年7月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至土地交付之时,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7万元,如未及时申报缴纳,外加18.25%的税收利息;


情形三: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则该企业自2016年7月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交付之前无需纳税。


综上,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6年6月,三种不同约定,相差几十万元的税款,“一字超千金”!





补救措施

准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企业,需签订合同时,明确土地交付时间,切勿出现“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情形。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企业,土地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的,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 与政府部门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更改土地交付时间,避免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将2015年6月30日更改为2016年6月30日。辽宁、海南的规定可供参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225号)第二条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 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 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115号)第二条规定:对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且受让人也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若土地出、受让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土地交付时间,受让人按重新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一、二条规定:


  • “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其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50%(含50%);
  • “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收入总额的20%(含20%)。

3. 无法按上述措施操作,及时申报纳税土地使用税,避免18.25%的“准高利贷“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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