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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翻印(国家税务局济南市税务总局)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说到侵犯著作权


大家最直接的反应就是


抄袭


那单纯销售盗版图书


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呢?



朱某从事图书销售工作多年,为了谋取高额利益便动起“搞盗版”的歪心。朱某首先找到了曹某,在没有经过作者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曹某的印刷厂为朱某印制了8000册《国家资质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系列教辅图书。当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缴获尚未销售的盗版图书7684册,经当地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而就在被查获之前,朱某还找到某印刷厂负责人甄某,通过他的印刷厂印制了某时政类书籍。此外,朱某还从外地购入其他盗版图书6000余册,存放在城郊的仓库。上述盗版图书均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并收缴,经鉴定也是非法出版物。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曹某等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案件情节及具体情况,一审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甄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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