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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依据(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条件是什么)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4.能流入经济利益5.能可靠计量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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