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财产转让所得按什么计征个人所得税)






下面我们将通过“低价”“高价”转让股权来进行股权转让分析。



案例:个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当心个人所得税



(一)案例背景


2009年10月,张达明与王超共同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达明占60%的股权转让给李兵,截至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


丰达公司财务小明,认为张达明的股权转让价格50万元没有超过张达明的权益份额90万元,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



(三)涉税风险


(1)张达明的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税务机关将会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重新核定,按照所有者权益150万元的60%计算。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30万元。


(3)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0*60%-100*60%)*20%=6(万元))



节税筹划就找节税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