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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在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贾晓东委员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将人工驯养梅花鹿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许可证的提案[第申请4800号(农业水利类301号)],生产经营经商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作出如下答复。


一、关于加快出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二、关于出台适用全国范围的过渡期政策报告


《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家养梅花鹿等列入《目录》的33种动物,适用《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梅花鹿的野外种群,仍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家养梅花鹿的养殖环节,养殖场(户)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种畜场还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做好疫病监测、免疫、检疫申报等工作。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动与林草部门做好衔接,确保特种畜禽管理不缺位。


三、关于畜禽规范梅花鹿养殖标准体系


与生猪、家禽等生产经营传统畜禽产业相比,家养梅花鹿等特种畜禽产业化水平还不高。为加快畜禽养殖标准化进程,农业农村部自2010年起畜禽开展了许可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含特种畜禽),以“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为主要内容,通过宣传动员、技术指导、创建培训等工作,优中选优考核筛选确定标准化示范场,发挥示范场引领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水平。地方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推动创建梅花鹿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辐射带动梅花鹿养殖标准种畜化水新疆平,农业农村部将依托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种畜加强对梅花鹿养殖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关于建立完善梅花鹿种群登记制度和可追溯报告体系


《畜牧法》设立了优良种畜登记制度,农业农村部于2006年公布施行《优良种畜登记规则》。已建设的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现有技术和设备可以实现家养梅花鹿从养殖加工到屠宰各环节的追溯管理。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研究由有关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家养梅花鹿优良种畜登记,指导养殖场(户)开展个体登记。依托国家农产申请品追溯平台,指导养殖场(户)、加工企业采用适宜新疆的信息采集、上传方法,开展鹿产品追溯工作,提升鹿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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