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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跨区涉税所得税预(核定征收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办法》提出,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指以送电功能为主的跨区域电网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形式,并建立事前核定、定期校核的价格机制。在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投运前核定临时输电价格;工程竣工决算并开展成本监审后,核定正式输电价格;工程经营期内,每5年校核一次。


《办法》明确,采用经营期定价法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直流工程设计利用小时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核准文件中未明确的,原则上按4500小时计算。将经营期限从30年拉长到35年,进一步完善工程投资和资本金、折旧费、贷款利率、运行维护费率等参数设定,并对运行维护费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成本监审具体标准作出规定。


《办法》提出,送受端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且基本一致的多条专项工程,可采用“打捆”定价方式;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的,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为提高通道效率增加电量输送的,可按不高于工程核定输电价格的水平执行。


《办法》明确,每5年监管期满后,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开展新一轮成本监审及评估。专项工程功能发生根本性变化、实际利用小时超出设计利用小时40%以上、实际成本或收入与核价时存在明显偏差的,对输电价格进行调整。专项工程经营期满,按弥补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定输电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指出,新办法第一次提出了对输电权交易的探索,明确在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组织中,对具备条件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输电权交易形成输电价格,以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跨省跨区电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升专项工程利用效率。这为下一步适应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机制灵活性、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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