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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卫生许可证号是什么)

事情是这样的:


徐州的苏某前是位退休的老职工,平时的嗜好就是爱喝茶,而且独爱“铁观音”。


这天,苏某前到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百惠超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百惠超市)元买了八盒“观音王”,一共花了3840元。回到家他打开茶盒取出茶叶沏了一杯茶慢慢品起来,可这一喝他立马感觉不对劲。刚买来的茶叶口感味道都和他熟悉的铁观音完全不同。他感觉这些茶叶有问题,便和超市交涉。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苏某前选择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后来经杭州市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鉴定,苏某前于2010年4月 12日在百惠超市购买的铁观音茶叶,标注生产商: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标注生产日期:2010年4月10日,经该公司鉴别,不是该公司生产。理由为该公司的标识信息是直接印刷在产品外包装上,而不是用不干胶粘贴。同年3月15日,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出具《关于“卫生许可证号”查询信访函的回复》中称苏某前购买的这八盒茶叶上标识的“萧卫生山食品产字(2003)0094号这个编号明显不符合发证编号规定。同时经查询许可档案,也未发现发放上述编号的卫生许可证,发给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的卫生许可证的编号为萧卫食产字(2003)0094”。


也就是说苏某前购买的这八盒“观音王”包装盒上标注的茶叶生产厂家和卫生许可证编号是虚假的!


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难道正规的超市还会故意欺诈?听听超市的解释吧:


超市称苏某前购买的茶叶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将生产厂家福建安溪县朝天岩茶厂错卫生贴为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的标签,茶叶上的卫生许可证号为超市销售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卫生许可生产的龙井茶叶的卫生许可证号。


因苏某前和超市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苏某前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以超市存在销售欺诈为由,要求徐州百鑫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百惠超市赔偿调档费100元、茶叶损失384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8 400元。



超市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许可证号?消费者能否主张10倍赔偿?且看法院如何认定裁决:


首先超市辩称:我们出售的茶叶不是假冒产品,也是什么有生产许可证,符合安全标准。顾客购买的 茶叶只是因为超市工作人员的失误贴错了生产厂家的标识。顾客购买的铁观音茶盒上的生产许可证号是龙井茶的生产许可证号。顾客来超市买的是铁观音,我们卖的也是铁观音,没有故意欺诈消费者,茶叶也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顾客不能主张超市欺诈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销售者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编号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被告销售的涉案铁观音茶叶所粘贴的产品标识记载的生产商与其生产企业不相符,标识所记载的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经核实并未生产该种茶叶,而且企业标识中杭州巨佳茶叶有限公司的卫生许可证编号也不存在。被告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应当认识到其销售的商品的标识记载内容必须具备真实性,被告在出售涉案铁观音茶叶时,未对其外包装盒上粘贴的产品标识进行核准,导致冒用他人产品标识的行为发生,而原告苏某前基于信赖被告出具的产品标识记载而购买该茶叶,应当认定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行为有不实的意思表示,故被告错误粘贴产品标识的行为具有欺诈性。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但是对于苏某前要求的十倍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适用十倍罚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所以,苏某前要想主张十倍赔偿,还需要向法庭提交涉案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有毒或有是什么害,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证据。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苏某前的这个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百惠许可证号分公司赔偿原告苏向前茶叶损失3840元及赔偿金3840元、调档费100元。上述款项在扣除原告应当赔偿被告灭失的四盒铁观音茶叶300元后,共计应赔偿原告苏向前7480元。


被告百鑫公司就本判决上述的赔偿数额在被告百惠分公司不能偿付的范围内对原告苏向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被徐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给商场销售者和消许可证费者卫生许可都提了个醒:


首先许可证作为商场销售者必须要编号清楚,顾客来商场购物,就是依据商品上的标识来判断商品的价值和特征等因素,从而决定自己是否购买该商品,所以商品标识是顾客获得商品信息的重要来源。所以商场有义务也有法律责任确保商品标识的真实性,如因商品标识不真实造成顾客损失的,商场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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