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异地的工程项目,按照当地税务局的管理政策,需要按开票金额1%预缴个人所得税。这预缴部分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属于重复支出,不能在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年终汇工程算缴时扣除。
企业提出:怎么解决公司项目所在地税务预征个税(部分地区按开票金额1%个人所得税定额征收)问题?
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和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企业所得税理人员、技术人上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的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异地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上。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企业所得税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工程薪金所预缴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
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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