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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工商局(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议现场


今年1—10月,全省检察机关对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依法不批捕259人、不起诉101人;通过办案共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


刑事检察典型案例

办案单位: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基本案情]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月15日受理抚顺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姜某等65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一案,本案中涉及监督民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共计25人。其中犯罪嫌疑人于某等6人、郭某等9人均为实体经营者或员工,在交易过程中,供货方未能提供发票,而工程方需要发票结算,遂通过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人员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监督管理结书》。


犯罪嫌疑人周某、尹某某等7人均为实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少缴纳营业税款,通过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运营成本。案发后,上述7人均有主动投案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且补缴了税款。


犯罪嫌疑人杨某等3人为沈阳A公司实际经营者及会计,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部分供货方未能向该公司提供发票,因工程方需要发票结算工程款,故该公司欲购买7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充当该部分进项。后因发现对方公司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遂将上述进项全部做转出处理,未予抵扣。案发后,3人均主动投案。


[处理意见]本案中涉企人员均为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其客观行为虽然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主观上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案发后及时补缴了税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坚决贯彻中央相关文件精神,严把审查起诉条件,对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自愿表示认罪认罚的涉企人员19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涉企人员6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民营企业多为小微型企业,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行业(例如砂子、河石经营等)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均不能提供与货物相匹配的发票,部分企业人员认为花钱从“正规”企业买的“真”发票就是合法行为,甚至一些企业虚开发票的购票款比实际纳税款还要高。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对于开办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严厉打击;对于涉企业员注意普法宣传;对被不起诉人员开展普法教育。


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办案单位:朝阳市人民本溪市检察院


典型案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系朝阳市A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市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今年8月16日被逮捕。朝阳市公安局在办理于某及其关联企业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一案中,发现张某某和宋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宋某某系朝阳市A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实际出资人,管理局2016年6月期间,张某某受犯罪嫌疑人于某的委托,对贾某某名下7户房产、姜某名下1户房产和朝阳市B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户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过程中,张某某授意宋某某为上述房产出具明显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评估报告。


[处理意见]今年8月30日,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初审。经初审,朝阳市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可能存在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通过对办理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所取得证据的综合分析和评监督估,得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今年8月30日,朝阳市检察院向朝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9月4日,朝阳市公安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予以释放。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非公经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朝阳市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例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朝阳市检察院积极同办案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办理进度,充分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同时缩短办案时限,快速作出反馈,使本案在最短时间内办结,恢复公司运营,挽回经济损失。案件的办理既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和社会效果。


民事检察典型案例

办案单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2007年3月,B资产公司沈阳办事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连C石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美元、6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C石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


2007年12月,B资产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对C石材公司所有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机械设备进行评工商局估、拍卖以抵偿债务。2008年11月,D石材厂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2001年8月承租案涉国有土地和机械设备,租期20年。B资产公司认为D石材厂与C石材本溪市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系伪造,请求法院对该协议进行鉴定,但法院未采纳鉴定申请。


2010年5月,法院拍卖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机械设备,大连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竞买获得上述财产。其在接收拍卖财产时发现机械设备下落不明,C石材公司以案涉土地存在租赁权为由拒不腾退土地。A汽车服务公司要求法院追究C石材公司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责任,法院不采纳其意见。2018年8月,A汽车服务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处理意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并查明:2008年11月,C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伪造与D石材厂之间的租赁协议,安排D石材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时未对租赁协议的真伪进行鉴定,未查明异议事实,未履行监督拍卖物交付的法定职责,致竞买人A汽车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2019年5月,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以该案构成虚假诉讼,法院执行活动违法为由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同月,检察机关将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管理局决、裁定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权利障碍已排除,A汽车服务公司已正常使用案涉土地。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询问当事人及相关知情人,勘查案涉土地现状,远赴外省积极调查取证,最终认定本案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制造的虚假诉讼,恶意妨害司法拍卖,通过检察建议及时纠正违法执行,维护和保障了民营企业市场的南芬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办案单位: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连锁药房违法发布广告案


[基本案情]今年年初,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时发现,该区31家药店中,不同程度存在店内张贴自制的处方药广告、批文过期或已召回的广告、促销处方或甲类非处方药、医师工商局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药品保管温度不达标、夸大宣传药品或保健品等违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南芬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经多次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予以回复,责成食品药品科会同工商所进行查处,涉及违法行为的药店被要求整改,责令撤下违法的广告等。


整改后,公益诉讼部门在回头看检查中又发现,原已整改过的药店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又存在不同程度的相同违法行为,未被处理过的药店也出现违法行为的苗头。


[处理意见]南芬区检察院从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入手,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主动走访民营企业,和药店店长共同分析问题的发生和解决办法。为了营造公平的市场经南芬区营环境,区检察院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召集南芬区医药协会,在全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同时,在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中,邀请药店经理监督管理参加,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发挥该院公益诉讼联络员网格化监督平台的作用,对药店的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时时监控。目前南芬区内违法发放违规广告药广告乱象得以彻底整治。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加强药品流通安全监督。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把民营企业当成自己人,多方协作,形成合力,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有效推动了问题的解决,为民营企业家公平竞争提供了平台,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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