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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信用条例(根据本讲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与出台)


分级分类,对信用良好企业“无事不扰”


据介绍,此次推出的“十条措施”是在《关于发展壮大市场条例主体的若干措施》基础上社会,对“建立社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的进一步细化举措。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实行“信用分级分类”,以差异化推动监管效能上“进”一大步。根据


《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差异化监管,提升企业感受度。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无事不扰”,采取“信用事上海市件触发式”监管,条例当出现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线索的时候才上门;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照总量3%-5%,每1-2年抽查一次的常规比例和频次进出台行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直至全覆盖1根据00%抽查。


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实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开展针对性检查以外,不再额外抽查。在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抽查中,对近两年已被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当本讲年不再组织抽查。此外,将编制新版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严格控制惩戒内容,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定范围,确定联合惩戒事项,规范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


缩信用短公示期,明确信用修复规则


针对市场主体关心关切的“信用修复”问题,此次新政明确了信用修复规则,做到“普惠直达”。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史书禄介绍,以前,相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问题,都只作本讲了原则性规定,在修复期限、情形、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则不够具体。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过于宽泛,列入期限较长。


现在,市市场监管局明确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规则,除依照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与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外,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企业1年,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上海市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出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企业,指导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在这次的《若干措施》中,市市场监管局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合理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过去,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一般为5年。


现在,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即不再公示;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1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


企业年报“多报合一”,不良记录“一票否决”


信用监管已成为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率先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出企业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等,在构建市场信用监管新格局上作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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