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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长安区财务代理记账公司(石家庄代理记账公司排行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及时入账。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对2018年5月、6月、8月职工工资进行计提,涉及金额136.44万元;未对2018年6月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费用进行计提,涉及金额2.23万元;未及时对2017年保险行业协会会费进行入账,涉及金额5.948万元;未将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10个月的房屋租赁费准确入账,涉及金额86.89万元。


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规定对费用进行分摊。在核算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10个月的职场租赁费时,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照实际部门办公面积进行分摊,涉及金额15.96万元;在分摊2017年车险纯风险保费测算发布体系运营费用时,未按各机构实际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分摊,涉及金额3867.93元。


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保费收入等统计指标财务核算不正确。2018年至2019年2月底,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将本应于2018年确认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延迟到2019年确认,涉及保费3财务.45万元;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在对部分“长安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婚姻津贴保险”保单退保时,未按照条款要求计算未满期净保费,涉及保单1件。


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张峰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山东银保监局表示,长安责任山东省记账分公司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罚款2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代理决定对张峰警告并罚款2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显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显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长安区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


当事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1101


主要负责人:张峰


当事人:张峰


身份证号码:37080219650702XXXX


职务: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公司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


(一)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及时入账。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对2018年5月、6月、8月职工工资进行计提,涉及金额136.排行榜公司44万元;未对2018年6月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费用进行计提,涉及金额2.23万元;未及时对2017年保险行业协会会费进行入账,涉及金额5.948万元;未将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排行榜5日10个月的房屋租赁费准确入账,涉及金额86.89万元。


(二)未按规定对费用进行分摊。在核算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10个月的职场租赁费时,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照实际部门办公面积进行分摊,涉及金额15.96万元;在分摊2017年车险纯风险保石家庄费测算发布体系运营费用时,未按各机构实际费用使用情况进代理行分摊,涉及金额3867.93元。


(三)虚列咨询费用。2018年9月17日,长安责任烟台中支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长安责任烟台中支向其支石家庄付9.7万元管理咨询费用,某网络科技公司向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提供企业和市场信息管理咨询服务。经查实,某网络科技公司后将8.924万元打入某保险销售服务公司账户,实际用于支付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手续费。


(四)保费收入等统计指标财务核算不正确。2018年至2019年财务2月底,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将本应于2018年确认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延迟到2019年确认,涉及保费3.45万元;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在对部分“长安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婚姻津贴保险”保单退保时,未按照条款要求计算未满期净保费,涉及保单1件。


上述记账事实,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财务事项明细表、记账凭证复印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罚款2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张峰警告并罚款2万元长安区。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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