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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 航协资格证变更地址要办公环境图片(注册地址不一致说明)

资料图


在9月17-18日的国际航协收入会计年会上,有关明确航班计划性变更和非自愿改变航程结算判断标准的提案获得通过。该提案的通过,预计能有效减少航空公司之间因航班不一致计划性变更和非自愿改变航注册地程的结算判断标准不明确而产生的联运调整争议。


随后,2017年版《收入会计手册》也增加了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非自愿标识INVOL不适用计划性变更的票证。在计划性变更的情况下,即使客票上标有INVOL,也不能按照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条款结算。


自此,越来越多的公司意识到,联运结算也要对计划性变更和非自愿改变经营航程做区别对待。然而,由于《旅客服务大会决议手册》和《收入会计手册》都没有就如何区分计划性变更和非自愿改变航程给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各航空公司的做法不一,而且往往会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制定结算标准,从而产生了大量结算调整争议。


(1)有航空公司认为,735d决议只适用于航班起飞前24小时内发生的非自愿改变航程,对于航班起飞前24小时外的变更,应视为计划性变更。


(2办公)也经营有航空航协公司认为,还需要结合新旧票进行判断,对于非自愿换开票航班号或航段与原客票一致的票资格证联,也不能认为为非自愿。


(3)还有航空公司认为,根据《客地址运比例分摊手册PMP》,航程变更或承运人发生了改变的部分,应视为非自愿改变航程。环境


(3)更有航空公司认为,735经营地d决议并没有对计划性变更和非自愿改变航程给出明确时间分界点。更重要的是,结算环节无法判断哪些换开客票是由计划性航班变更引起的和,哪些是由临时性航班不正常引起的,因此,除非客票上打有计划性变更的标识,否则所有INVOL客票应视为非自愿,不考虑换开时间。


为解决争议,减图片少相关联运结算调注册整,国际航协在2018年2月特别召集会议,就如何解决计划性变更和非自愿改变航程争议进行了探办公讨,邀请了航空和要公司、技术系统供应商、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参会。会议达成共识,由收入会计工作组在今年9月的收入会计年会、10月的旅客服务年会上提交提案,建议《旅客服务变更大会决议手册》735d决议增加服务操作标准,建议《收入会计手册》增加结算判断标准。


一、建议《旅客服务大会决议手注册地册》73说明5d决议增加服务操作标准


1.明确非自愿改变航程定义。非自愿改变航程(Involuntary Re地址route)是指因承运资格证人航班中断或无法承运原定行程,在首个受影响航段计划起飞前48小时内,对原客票行程所作的变更。


2.明确承运人是否变更,不作为判断是否属于非自愿变更航程的必要条件。


3.一般不允许升舱,除非新承运人在回复订座请求时明确接受了该申请或双边沟通同意升舱。


4.新承运人在回复订座请求时,建议提供新航程的相关信息,例如新承运人可指定使用哪个RBD舱位。


5.对于所有不是非自愿改变航程而是计划性变更的客票,须在新客票的签注栏打上SKCHG标识。


二、建议《收入会计手册》增加结算判断标准


1.非自愿改变航程(航协Involuntary Rerouting)是指因承运人航班中断或无法承运原定行程,在首个受影响航段计划起飞日期前的2天(含)内,对原客票上旅客行程所作的变更。将新客票的出票日期与新客票首联的承运日期作比较,判断是否在2天(含)之内。


2.承运人是否发生改变,不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图片非自愿环境变更航程的必要条件。


3.对原客票进行非自愿变更并要标有非自愿标识,但新票首联承运日期晚于新票天开日期2日及以上的,视为计划性变更。


4.计划性变更不允许打非自愿标识INVOL。对于因计划性变更所做的换开,即使客票打了INVOL,也不视为非自愿。


5.当新客票票联的计划起飞日期晚于新客票填开日期5日(含)以经营地上时,非自愿标识视作无效。


6.在计算天数时,不一致新票的填开日即视为第一天。例如:填开日期5月1日


7.计划起飞日期5月5日,填开日期与计划起飞日期相差5日。


目前,有关《收入会计手册》增加航班计划性变更和变更非自注册愿改变航程结算判断标准的提案已获得通过。此说明举将进一步促进行业结算规范,明确计划性变更和非自愿改变航程的适用规则和操作标准,规范客票标识,使得各航空公司执行统一的标准,有效避免双边标准导致的结算争议,促进未来联运结算的道路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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