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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1号令)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1-055


转债代码:128129 转债简称:青农转债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朱光远先生的父亲朱丕雨先生于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8月18日买卖本行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朱光远先生的父亲朱丕雨先生买卖本行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短线交易亏损761元,未形成获利。截至本公告日,朱丕雨先生未持有本行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本行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朱光远先生及朱丕雨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朱光远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朱丕雨先生也已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存在的问题,对其行为深表歉意,并向本行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同时朱丕雨先生声明,其买卖本行股票,均为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2.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该笔短线交易亏损,未形成获利,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3.朱丕雨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本行将引以为戒,加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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