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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双随机检查方案(建筑工地双随机检查内容)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双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6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建立本局“双随机一公开(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随机抽查结果”)抽查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社行政的管理职能,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双指人社部门依据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方案管方式。


第三条 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人社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建筑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并会同相关科室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工作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六条 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人随机社局门户随机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科室牵头,相关科室配合,从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目录库中通过摇号和随机选取等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


第七条 执建筑工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内容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在人社局门户网站公开,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单位、企业存续状态进行动态调整。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和随机选取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劳动保障机抽取。


第九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对于涉及市场主体个数5个以下的事项,每年抽查一次即可),每次抽查市场主内容体的数量不低于各行业市场主体名录库总数的3%(小微企业可根据市场运行的具体特点适当减少),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科室自行安排。有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在同一年方案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一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工地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建筑工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并将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电子系统。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进行处理,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建筑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四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按照信息公开和“一抽查一通报”的要求,并加快建立本级“双随机一公开” 信息平台,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工商部门建设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统一归集,适时进入“一张网”,并纳入市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检查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工地条 本细则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本级人社系统和各旗、县、区人社系统。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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