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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只写夫妻一人名字(学区房只有夫妻一人名字)

以夫妻双方2个股东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能够被法院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


从《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看,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夫妻公司的股东数量为两人,从股东数量看不属于“一人公司”。


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夫妻双方两个股东设立的公司,就应认房定为一人公司。既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更没有理由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其实,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混同,否定公司人格,那么认定夫妻公司实为“一人公司”就没有法律依据,更不能类推。


一、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可只见,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注册公司院“海南陵水宝玉有限公司、李振龙股权转让纠只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认为:公司股权属于公司法上的财产性权益,对其处分应由学区登记的股东本人或其授权的只有人行使。在没有得到股东授权之前,股东的配偶转让股东名下的公司股房权,仍属于无权处分。当事人主张因股东的配偶与股东之间的夫妻关系,故转让的案涉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没有法律夫妻依据。但与此同时,尽管上述股东配偶代为转让股权的行为系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仍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判决,认定名字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


三、(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认为,将夫妻公司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乏法律依据


但,20一人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泰安市岱岳区新地龙打井服一人务中心、贾娟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中,新地龙打井中心申请再审,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民事判决,要求追加追加贾娟和梁若琳为被执行人。对此,本名字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新地龙打井中心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追加鸿诺学区空调公司股东贾娟、梁若琳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鸿诺空调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如新地龙打井中心所述是由股东贾娟、梁若琳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原审认定新地龙打井中心的夫妻主张不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注册公司第二十条情形,并无不当。驳回泰写安市岱岳区新地龙打井服务写中心的再审申请。


(高景言,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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