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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外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外籍人(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的个体劳的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外、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服务和受雇取得的报酬;劳务收入是个人独立的从事各种技能,提供各种劳务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有就业与被就业个人所得税的关系,而后劳务者没有。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从业”,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从业”外籍。通常,劳动报酬是独立的个人从事自由职业所获得的收入。


既然是“员工”,就说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虽然提供不同的服务外籍,取得不同项目的报酬,但由于报酬雇佣关系,仍需将所有报酬合并,按照“工外资薪金所得”计工资算个人所得税。


比如A是工厂的生产工人,当人员月按计件工资拿工资。个人所得税当月,因为推荐了几个老乡入职,工厂按照招聘成功的人数,给了人员500元报酬/人工资。某公司虽然取得了不同项目的劳动报酬,但由于与工厂的“雇佣”关系,两个报酬项目都需要按照“工资收入”计外籍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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