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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代办种畜禽特种经营许可证)

1.拟经营兽药的单位,向市畜牧局医政药政科提出申请,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含申请经营兽药品种及仓库设备等内容。


2.在受理申请后,许可证需提供有关资料。


3.收到《兽验收药经营许可证》批件后,到当地办理有关营业执照等手续,方可营特种业。 需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技术人员相关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5.租房合同复印件。


6.经办人身种畜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到期换证、变更同新办。


兽药经营企业申请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许可证复印件:


(1) 申请书;


(2)《兽药代办经营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3) 负责人(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三张;


(4) 药学、兽经营医、畜牧专业的学历证书或助理兽医(畜牧)师畜禽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代办印件;


(5) 经营场所验收证明;


(6) 换证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原生产经营《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原件。


申报及核发《兽药经畜禽营许可证》的程序:


(1)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兽药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由经营企业按要求逐项认真如实填写一式两份;


(2)县(市、区)兽药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符合兽药经营条件的,将《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等有关资料报市兽药管理部门,由市畜牧局统一核发《兽药经营许可经营证》。


申请条件:种畜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药剂士或兽医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生产经营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存放和保管场所,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验收变特种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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