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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实体名称意思解释,法人名称匹配失败是什么意思?

法人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社会生活当中,除了前文说到的自然人之外,还有一类重要的权利主体-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7条),法人制度创设的主要功能在于:(1)使多数人及一定的财产得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2)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的财产因此而受影响(60条);(3)使法人能够超越个人而长期存续。法人制度乃一种目的性的创造,而非自然人的拟制,在社会生活中有其自我活动作用的领域,在此意义上亦具有社会的实体性。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具有重大社会作用。


法人制度的宪法基础乃公民的“结社自由”权,是公民按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规定在宪法第35条当中,一方面,政府对人民为一定目的而组织团体,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破坏社会秩序,或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外,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政府还应当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得以成立及活动的制度。另一方面,结社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重要内容,可以由法人章程及社团会议决议,决定其内部相关事项。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作为法律规定拟制出的权利主体,首先从其设立讲起,台湾地区采取许可、准则、特许、强制四原则作为法人设立的准据外,尚需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我国《民法典》第58条仅对法人设立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日后涉及具体某一类型时再加以说明,但与台湾地区法人的设立原则大致相同。原则上均为准据(法律依据) 登记的模式,只不过就不同类型法人而言,就其设立要求,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法人成立后即取得法人资格,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主体,当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59条),虽法人当然享名称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并非自然人,法律之所以赋予自然人以人格,系基于伦理的需要,其之所以赋予法人以人格,乃基实体于社会生活之需要,因其与自然人人格有所差异,故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与自然人相比有所不同。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规定本身的限制,如公司若为相应主体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公司法》当中规定的特别程序,否则不得作为民法上的担保人;另一方面那些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法人不得享有负担,大多体现在具有人身专属性及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所发生之权利,如基于自然人身体存在本身所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所能享有的继承权、亲权等身份权,就财产权而言,除以人的身体劳务而为给付债务之外,法人均得享有。


作为法律上的抽象拟制概念,虽然在法律上我们确实应当承认其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就如同对待自然人一样,但实际上其并非如同自然人一样具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为法人从事其目的事业之必要,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机解释关或其他人代理,其为相应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


法人机关是法人组织体的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执行机关,为实现法人权利,代表法人为相应法律行为,使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承担了重要角色(61条),在台湾地区,这一角色通常由董事担任,在我国则取决于法律及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就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理论上有不同观点,在此不予深究。


法人的住所为其法律关系的中心,根据《民法典》总则篇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在法人的分类上,台湾地区根据法人成立所依据法律的类型不同,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根据成立的的基础及目的不同,又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前者是为特定目的达成而以特定匹配人的组织体作为成立基础,后者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以捐助财产的形式存在。


对此与我国《民法典》关于法人的类型分类有所差别。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上关于法人的分类系以其目的作为分类基础,以法律强制性规定为辅的一种分类模式,将其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法人人,此外尚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盈利法人即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76条)。相关规范见于第76-86条,非营利法人即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87条)。相关规范见第87-95条。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96条)。其组织及成立的基础,有相关领域特别法加以规定,《民法典》在第96-101条对此作意思出概括规范。所谓非法人组织,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以上各类法人的设立、存续、变更、消灭,各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民法典》在此仅作一般规定。有机会会与大家就营利法人里的公司方面法律做深入探讨。


‬结语

本章部分对法人制度理论基础做初步介绍及各种类型上的法人加以区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法人这一法律拟制的权利主体概念的深层次意义,为各种特定类型法人制度的学习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对司法实务而言,更可以体现出法律是什么从业者专精的法律素养,失败读完本篇,若能对法人理论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初步认识及各种法人有一个清晰的印象,则不枉读此篇。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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