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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注册公司查询系统(中国注册公司查询系统)


决定书显示,经查实,当事人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天猫网店上架了一款名为“味动力乳酸菌饮品”的预包装饮料,网店中将这款饮料参数中的是否为有机食品这一选项选了“是”选项,而上述饮料注册公司为普通预包装食品,并非有机食品。另查明当事人公司为宣传上述饮品,多次投放广告进行宣传,广告中无该产品为有机食品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组织了多次网店直播活动,在直播促销中也没有该产品为有机食品的宣传内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中国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食品记提供中国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查询系统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查询系统”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注册公司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严重处罚的情形】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食品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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