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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类编码查询机械设备维修(机械配件税收分类编码查询)


1.视同销售计税依据,关于无偿配建保障房类似这种无偿移交的,税局内部有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视同销售计税依据有哪些执行口径?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税收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无偿配建保障房并移交,属于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上述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2.关于网上流传“住宅性质车位车库都要算家庭住房套次”是否属实?


答:其表述不准确。不动产交易征税业务中,纳税人申请享受与家庭住房套数有关的税收优惠,税务部门依据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即《住房证明》)办理。纳税人认为《住房证明》信息有误的,如车位、车库不属于住宅,可与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按规定重新办理《住房证明》,并凭重新出具的《住房证明》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6日


来源:中山市税务局


3.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拿地,无偿移交配建用房是否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拿地开发,约定后期无偿移交配建用房8000平方米给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配建用房可能用于(人才房、公租房、保障房),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无偿移交配建房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说和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具体建议进一步联系主管税务局。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4.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A公司2014年在海南从B公司受让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C95%股权(C公司股份由股东B公司持有95%,另外两自然人持有5%股份)间接得到5块地?现想问一下,B公司转让C公司股份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如果B公司交纳土地增值税,对于C公司销售房产后期土地增值税扣除土地成本,是以B公司交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作为扣除基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支持?还是以C公司账上土地成本作为扣除基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电话回访情况,如未存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形的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5.(1)项目公司取得了3个地块,分类地块边缘彼此相连,但地块间规划有市政道路,项目建成后会将其分隔成3个独立的小区


(2)3个地块同时动工,工程进度基本一致。


(3)公司取得发改委批复的开发项目备案证明3份,每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取得1份


(4)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也都是按照3个项目办理,每个项目1个证。


(5)问题:作为项目公司来讲,3个在一起的地块,每个地块上各建1个项目,且施工进度保持一致,销售进度有所不同。后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将3个地块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来统一进行清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归集计算,共同项目的成本费用应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进行分摊。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6.房地产进项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处于预售阶段,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税款,请问我司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


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的规定: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例如:2016年8月,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配件1000万元,应当预缴增值税30万元,当月该公司留抵税额50万元。此时,该公司应当缴纳预缴增值税30万元,50万元留抵税额继续留抵,而不允许以留抵税额抵减预缴税额。


在纳税申报上,当月有留抵税额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为0,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也为0,可见不能相互抵减。


在会计处理上,预缴的增值税一般在“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记载,而增值税留抵税额在“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载。两者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不能相互抵减。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7.地下无产权车位,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出让使用权给客户,其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是否属于土地增税清算的范围?站在税局的角度,在统计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的比利时,地下无产权车位的面积是否计入可售面积?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税收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分类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机械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地下人防设施及地下车位,仅出租车位或出租地下人防设施,不发生权属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发生产权转移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对于地下车位面积的确认,政策中并无具体规定,建议您向住建部门核实确认。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8.代扣的施工单位水费如何开具发票?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来水表是我公司的户头,自来水公司将水费发票开具给我公司,水费发票内容包含三部分:1、水冰雪*用水费,税率为3%;2、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3、水冰雪*污水处理费,免税。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回,现在施工设备维修单位向我公司索要水费发票。我公司在扣回水费时没有加价,是原价扣回,如何开具发票?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开票?公告中“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是否包含“不征税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来水……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编码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公司扣施工方的自来水水费需要开具发票,财税(2009)9是自产的自来水可以简易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文件主要针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按照您的描述,您公司不适用上述简易征收文件,应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污水处理费不属于冰雪水,开具冰雪水不符合如实开具要求。自来水水费包括不征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是否包括公告没有明确,建议咨询税局。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9.如果我国的居民个人张三于2018年已经签订了购房和贷款合同,并于2018年9月开始还贷款。但是因为是期房,未交房,张三一直未缴纳契税和取得房产证。在2021年的7月份缴纳了契税,取得了契税的完税凭证。该住房在其工作所在城市。张三一直在工作所在城市租房。张三在2021年度可以按那种方式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1-6月享受住房租金、7-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1-6月享受住房租金和7-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二选一;3、全年按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或者其他方式。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查询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2021年您的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0.我司自建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其中有两层房产留做自用。我司的项目于2019年年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自用的房产也于竣工验收的次月开始使用。2020年我司按预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分摊到自用房产的金额计算房产原值,并按此原值缴纳房产税。目前由于项目整体决算尚未完成,项目总开发成本比2020年计算房产税时有所增加。请问我司于2021年计算房产税时,是否应按最新暂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计算分摊房产原值?还是可以沿用2019年房产原值的计算金额?如果应按最新暂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计算分摊房产原值,那么2019年度已申报的房产税是否需要做修正申报?


答:按最新暂估金额计算当期,暂不追溯调整往期。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11.我司与重庆的某商场物业分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协议,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交水电费,提供给我司水电费公司开具给物业公司的发票复印件盖公章及我司应交水电费的收据,不予开具发票给我司,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若合理,我司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该费用?


注:该物业分公司没有转供资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设备维修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若属于物业公司代收转付水电费,应由水务集团及供电公司开具发票给付款方。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按水务集团及供电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及合同注明分割方式为分割依据。若不属于代收转付,则属于转售水电费,应由物业公司开具转售水电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12.生产企业销售返利发票怎么开?


答:第一种:国税函〔2006〕1279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开具普通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您单位属于第二种情况的,由于价格、数量无法一一对应,一般在操作时,根据金额大小,选取最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信息开具对应的红字专用发票。建议具体问题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局。


第三种:如果是返利的话,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名称据实开具。如果是折扣折让的话,根据金额大小,选取最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信息开具对应的折扣折让信息表,税收商品编码选蓝字发票上的编码,名称填写折扣折让。您也可以把金额较大的一张专用发票先全部红冲,然后开具两栏,一栏为原蓝字发票的信息为正数,下面一栏为折扣则让为负数,合计金额大于0即可。由于现在专业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都是从2.0系统中勾选的,建议按第二种情形开具专用发票。操作上有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开票盘的服务商或者您的主管税务局。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13.统借统还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下面成立子公司B公司和财务公司C公司,B公司又成立子公司D公司。现在我公司从银行贷款5000万元,贷款利率为6%,全部给C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然后B公司和C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协议,从C公司借款3000万元,利率为6%;D公司再与B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协议,从B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6%。请问B公司收取D公司利息时是否缴纳增值税?C公司收取B公司利息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您可以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判定,如果符合规定可以免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能享受免征,若无法判定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4.建筑工程中的监理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如果属于,适用于哪一个税目?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对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5.无发票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


公司属于建筑公司工地上有时会发生一些没有发票的费用如修理打印机,补胎,还有食堂买菜,都是在工地附近的农村中购买的没有发票金额也就几十元至三四百元,收据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能扣除收据填写有要求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配件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16.支付承包所得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司与员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归承包方所有,我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我司向承包方支付的承包所得是否可以在我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凭证是否为发票,如果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承包方需向我司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规定:“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凭承包方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发票请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17.(2019)31号公告中,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款中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工作中怎么判断?是指实际付款金额还是合同约定付款金额,还是发票开具金额,或者需要同时具备付款加开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3.1.1增值税预缴申报 ……五、办理材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具体业务实质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8.老鼠叮咬而报废的存货报废,对应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若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编码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19.一般纳税人购买看涨期权,雪球期权是否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向券商购买股票看涨期权,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购买股票雪球期权,持有到期,按约定收益取得投资收益,非保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转让非货物期货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20.认缴制下,未到章程约定期限,股东尚未出资,那当年向股东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债资比及同期利率如何选择?A公司注册资金100万,B公司100%控股,2020年A向股机械东B借款一个亿用于生产设备投资,已使用8000万,年利息支出1000万;那A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是多少?个人理解债资比限制,所以能税前扣除的限额=2x100万(注册资金)x10%(利率)=20万。是否有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21.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里的 销售(预售)满三年 是指从第一本还是最后一本销售(预售)许可证时间开始算?


答:同一清算项目,按最后一本销售(预售)许可证时间开始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22.建筑服务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人是管理员,发票违规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 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23.提供纳税担保后,发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是否还征收滞纳金?


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查询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4.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不可以。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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