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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7月30日起施行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1日消息(记者 汪慧)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并发布《海南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30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和附则等内容。《管理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于在海南省内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明确了纳税信用信息包含的内容、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等。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加、扣分相结合的方式,最高不超过100分。纳税人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发生上述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情形的,从90分起评。

根据《管理办法》,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为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纳税人:新设立纳税人、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纳税人;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以及应用等。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比如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多项激励措施,包含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可单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按照规定即时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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