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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有望“搭档” 投贷联动

(上接A01版)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至政府设立的处置机构(如AMC)中,再由处置机构决定是否转换为股权,历史上美国、韩国、日本及我国均采取过此类模式。

海通证券(600837)首席宏观分析师姜超认为,此轮债转股或有所突破,采用银行主导进行的概率较高。具体形式上,或采用债转股试点与投贷联动试点配合。

盘古智库宏观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张明表示,这次提出的债转股与“投贷联动”概念类似,本质上是银行实施混业经营的新尝试。从投贷联动角度看,银行正常资产和不良资产可重新分类为“具有股权投资价值的资产”和“仅具债权投资价值的资产”,弱化了通过债务逾期与否来判断企业的单一标准。某些不良贷款债务人虽然逾期,却是良好的逆周期股权投资标的,通过适当的产业整合,可以实现价值重估。某些正常贷款债务人具备高成长性,银行完全可以介入股权投资,获取更大收益。债转股,无疑是商业银行实现经营思路转变的重要途径。

张明建议,债转股模式可嵌入投贷联动的框架内操作,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部分债权直接转为股权,并转让给银行的专业股权投资子公司运作,实现同体系内的贷款与投资联动;第二,与专业机构合作成立产业基金,银行直接以债权或转为股权出资,由产业基金代表各方利益参与公司治理,通过多种渠道实现投资收益;第三,存量债权不直接转股,而是附加转股权,配合产业和资本市场运作后,在适当时机转股退出。

控制规模和范围

不过,专家认为,债转股不应成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手段,应该严格控制其规模和范围。民生银行(600016)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债转股短期内对减轻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压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具有积极意义。在具体实施中,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防止成为逃废银行债务的工具,且规模总量上要适度可控。由于转股后占用银行资本上升,为确保债转股顺利推进,下一阶段应鼓励商业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避免对信贷投放形成掣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李晓鹏建议,为避免因重组获利而增加债转股企业的税收负担,应明确债转股过程中企业重组获利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重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同时,为提升为债转股而设立的基金投资吸引力,建议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除税收等方面的正向引导,还需要必要的反向刺激手段配合。对商业银行而言,可以通过强化资本约束和严格监管拨备覆盖率等方式,倒逼其参与债转股的热情;对于负债企业而言,可以通过明确去杠杆时间表、提高融资门槛等方式,使其有积极性参与债转股;对AMC而言,可以通过适度降低资本充足要求、调整股权资产风险权重等增强其发展股权业务的能力。

对商业银行而言,无论运用理财资金还是自有资金投资股权,都已超出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况且存续期和股权退出时,仍需多种金融产品支持。因此,李晓鹏建议,适当放开综合化经营限制,并推动跨市场综合监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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