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弥勒:一公司违法占地建房!拆

近日,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一起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云南某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在租赁的农用地上擅自建活动板房,改变了农用地用途。

目前,涉案地块建筑物已经全部拆除。


云南某有限公司: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活动板房用作餐厅及休息区

2019年6月,云南某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在租赁的农用地上擅自占用新哨镇郎才社区宿丫小组的集体土地建活动板房,用作餐厅及休息区,改变了农用地用途。


2022年6月22日,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行为进行核实。

经现场调取弥勒市矿产资源“打非治违”移动执法巡查办案系统核实,该公司建活动板房占地面积2.4亩(耕地2.38亩,基本农田1.98亩)。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复垦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6月2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6月27日前自行整改复垦,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经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讲解,且该公司负责人对土地政策有一定的了解掌握,第一时间认识到了违法占用耕地的错误行为,积极主动按照弥勒市自然资局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了整改。


目前,涉案地块建筑物已经全部拆除,正在清理建筑垃圾准备复垦复耕,下一步复耕完成后将土地退还给新哨镇郎才社区宿丫小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切实履行土地用途的属地管理监督职责,按农用地管理使用。



总编/杨锐

责编/刘勇

值班编辑/孔德云

编辑排版/邱少瑞

资料来源/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