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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财税问题汇编 (值得收藏)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分别是多少? 预缴时的税率又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预缴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2%预缴;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3%预缴。

2、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提前开具发票那就发生纳税义务)

3、怎么纳税申报?

一般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申报时填附表一。

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申报时需填附表一、附表三(填差额扣除金额)。

4、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预缴时提供哪些资料?填什么表格?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6、申报纳税时,预缴的增值税怎么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7、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9%)×2%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8、预缴增值税简易计征的适用范围?

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9、未支付分包款或分包款已大于预收款,是否要预缴申报?

只要收到预收款,不管分包款有没支付,也不管分包款是否大于预收款,都要去履行预缴申报程序。

如果已支付分包款,但是还没有收到预收款,不用履行预缴申报程序,等到收到预收款时再履行。

10、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11、发票开具有哪些要求?

(1)纳税人收取建筑服务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2)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

(3)简易计税情况下,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也可以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属于全额开票,差额计税,差额预缴。

(4)一般计税情况下,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销售额开具专用发票。即属于全额开票,全额计税,差额预缴。

(5)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差额纳税和进项税额抵扣对票据的要求?

(1)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

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总分包差额纳税时,分包方应该提供工程分包的发票,也就是必须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等发票才可以,这些发票的税率一般为11%或3%。同时,这些发票既可以是专用发票,也可以是普通发票。所谓的材料分包、设备分包所产生的材料采购发票、租赁发票都不应该作为差额纳税的依据。

(2)总分包之间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

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企业只要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税率是17%还是11%,或者是6%,甚至是3%,进项税额一般都可以抵扣。

1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14、不同项目进销项是否需要分开核算?

不同项目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简易计税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所以需和其他项目分开核算。

如果所有项目都选择一般计税,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15、自然人怎么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无论是否异地,均可以直接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6、不必预缴的情况有哪些?

(1)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17、第三方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1、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怎么预缴、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分3种情况)

1、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税务机关预缴。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

2、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注: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3、既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又设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项目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除正常报送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外,还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三)、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注: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省内跨地区项目预缴规定

江苏省规定(详见:苏国税发〔2008〕42号)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二、总机构在我省,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还是不在省内分支机构交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五)、汇总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本期数==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本年累计数*25%

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本期数==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本年累计数*25%

第30行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本期数== 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本年累计数*50%

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本年累计数==(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累计数---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25%

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本期数==(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累计数---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25%

第30行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本期数==(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累计数---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50%

2、企业所得税法上的收入确认方法?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注: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对于劳务业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基本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只是也没有接受会计准中的“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一条件。

同时,税法上不认可会计准则的成本回收法,如果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说明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对此,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而不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个税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注释:实际业务中,一般都不会在异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还是由当地税务部门按照开票金额核定征收。但是这些核定征收的个税,在机构所在地又不认可,所以还是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

会计

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方法: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4个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回收法: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即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时,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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