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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浙江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好在哪

近日,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管委会印发《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暂行办法》。


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指容错免责,是指单位或个人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本应给予问责追究,但因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风控措施落实到位,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优惠政策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适用情形


(一)在贯彻中央、省大政方针和改革精神,执行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决策部署中,大胆试、大胆在哪闯、自主改,但因缺乏经验依据、借鉴条件等,在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过程中,出现偏差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性规定的事项,先行好在先试,勇闯改革“无人区”,主动做好风险防控,但因缺乏经验和条件,造成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三)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实际需要,落实自贸试验区舟山管委会要求而进行制度创新,对现有政策进行变通或突破的,或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因素造成一定风险的;


(四)在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中,因缺乏顶层设计或自下而上探索条件尚不具备,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及效果或造成失误及负面影响的;


(五)在推进自贸试验区重大项税收目建设中,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一定失误或项目延期,或从工作实际出发,敢于碰硬、抢抓进度,存在一定程序瑕疵的;


(六)在推动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工作中,规范决策、积极作为、热情服务,但因市场风险等不可控因素,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七)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高效服务,解决服务对象反映的突出问题而进行改革创新,但因缺乏经验,出现偏差或造成失误的;自贸区


(八)在应对自贸试验区突发事件、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为快速处置,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或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因素造成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九)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特别是在探索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和条件出现工作偏差,或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中出现行政执法行浙江为不当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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