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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什么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

1、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及税务问题

咨询对象:浙江省

留言时间:2022-03-22


问题内容:有限责任公司以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其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请问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依据?


答复机构:浙江12366


答复时间:2022-03-25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

咨询对象:广东省

留言时间:2022-03-22


问题内容:我司注册资本1200万,注册地址:广东中山市,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3个,股东A(有限合伙企业,非创投,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均未实缴出资)认缴480万,实缴0元,持有我司40%股权。股东B(有限公司)认缴600万,实缴60万,持有我司50%股权。股东C(有限公司)认缴120万,实缴120元,持有我司10%股权。我司净资产20万。现在股东A转让20%股权给股东B,由于未实缴,转让后B承担实缴义务,所以约定的股权转让价0元,请问A需要交纳所得税吗?需要缴纳多少所得税?


答复机构:中山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14


答复内容: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建议您携带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并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

咨询对象:江西省

留言时间:2022-03-24


问题内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股息来源于有限公司,是税后利润了。合伙企业还需要确定各个投资者的股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吗?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24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4、分立、合并过程中的印花税

咨询对象:浙江省

留言时间:2022-03-22


问题内容:企业分立、合并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涉及产权变更,是否涉及印花税?


答复机构:浙江12366


答复时间:2022-03-25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个人独资企业拆迁补偿纳税问题

咨询对象:安徽省

留言时间:2022-03-21


问题内容:我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下的土地及房屋被政府征收,并按政府的标准取得了拆迁补偿款,请问该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25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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