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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税基础(房地产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1、房地产企业是否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土地如果是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应当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从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应该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向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不能向房地产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应该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当然如果是在机构所在地开发的房地产就是一致的了。


4、计税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注意:确定应税土地面积时,应扣除企业自用的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还规定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以土地使用证上确认的土地面积,减去配套公共用地的面积作为计税依据,根据适用税额计算缴纳。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还可以享受相关优惠。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房产企业自用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处理?对外出租的又如何处理?


房产企业自用房产应单独计算土地面积。


对外出租的房产应首先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如果出租方为纳税主体,则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被出租方为纳税主体,则被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时作为出租方的房地产企业在申报自用房产时将出租的面积扣除。


很明显房产的不断销售,城镇土地使用税会不断减少缴纳。


6、何时终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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