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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正文文字(全国股转公司什么意思)

证券代码:000981 证券简称:*ST银亿 公告编号:2021-032


2021年4月30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熊续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春儿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春儿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报告期末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由于本公司在2011年5月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构成反向购买。根据财政部《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相关讲解的规定,报告期末本公司合并报表实收资本金额为192,518.27万元,本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4,027,989,882股,每股收益系按照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即公司实际控制人熊续强先生控制的如升实业拟将其持有的山西凯能股权转让给公司,用以抵偿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占款。根据《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的约定,本次以资抵债方案分为两步实施:第一步为如升实业已将其持有的山西凯能49%股权价值抵偿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同数额的占款92,965.06万元;第二步为前述抵偿完成后,剩余全部占款由银亿控股在重整程序中筹集现金来偿还,为确保占款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如升实业已于2020年1月2日将其持有的剩余山西凯能51%的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为银亿控股剩余占款清偿义务提供担保。根据《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若截止2020年10月31日银亿控股未能以现金或其他措施偿还剩余占款,则按照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确认以山西凯能51%股权抵偿剩余占款。此后,根据《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若截止2021年3月31日银亿控股未能以现金或其他措施偿还剩余占款,则按照补充协议(二)第二条的约定确认以山西凯能51%股权抵偿剩余占款。


2021年4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即公司拟与上述协议相关方签署《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即将银亿控股在重整程序中筹集现金或其他措施偿还剩余占款的日期由原定的2021年3月31日拟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


2、2019年9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月13日,公司及相关人员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20-006)。


3、2020年6月23日,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担任公司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管理人已依法接管公司财产及营业事务并有序开展各项重整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披露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2020年8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临时管理人转为管理人、确定中介机构、选任和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等事项。2020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发来的(2020)浙02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银亿股份重整程序。


4、2020年8月8日,公司管理人正式开展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工作。2020年10月27日,在宁波中院的监督下,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现场评审,并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最终确定由梓禾瑾芯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其投资总报价为人民币32亿元。2020年12月11日,公司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签订《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梓禾瑾芯累计支付人民币15亿元(含履约保证金1.53亿元),剩余投资款、利息及违约金尚未支付。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宁波银亿控股和熊续强先生关于独立性的承诺(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之间完全独立。(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6、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资金使用。(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2009年01月01日持续承诺2018 年度发生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和以资抵债方式积极偿还占款。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宁波银亿控股和熊续强先生关于董事会的承诺宁波银亿控股及实际控制人熊续强先生承诺:1、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银亿控股及实际控制人熊续强先生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派出的关联董事比例不超过董事会成员的50%;2、由独立董事担任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召集人,涉及专业的事项要先经过专业委员会通过再提交董事会审议。2009年01月01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西藏银亿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公司与西藏银亿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补偿期间及净利润承诺数协议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利润补偿的承诺期间(以下简称“盈利补偿期间”)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西藏银亿承诺,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每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净利润实现数”)均不低于以下承诺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承诺数”): 1、2017年净利润实现数不低于人民币16,768.30万元;2、2018年净利润实现数不低于人民币26,170.33万元;3、2019年净利润实现数不低于人民币32,579.70万元。(二)盈利差异的确认。协议双方同意,上市公司应当在盈利补偿期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资产的净利润实现数与西藏银亿净利润承诺数的差异情况,并应当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盈利补偿期间标的资产净利润实现数与西藏银亿净利润承诺数之间的差异,以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三)盈利补偿安排。双方同意若盈利补偿期间标的资产实现的净利润实现数低于标的资产净利润承诺数,则西藏银亿须就不足部分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亿股份进行补偿。盈利补偿期间内每年度的股份补偿计算方式如下:西藏银亿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标的资产截至当年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标的资产截至当年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盈利补偿期间内标的资产的净利润承诺数总额×认购股份总数-已补偿股份数量1、若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西藏银亿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年股份应补偿数(调整后)=当年股份应补偿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2、若上市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实施现金分红的,现金分红部分西藏银亿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3、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上市公司就西藏银亿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西藏银亿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自西藏银亿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其他股东前,西藏银亿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2016年09月29日2017年度-2019年度已完成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业绩承诺。因2018、2019年度承诺业绩未完成,西藏银亿应补偿股份数为228,564,953股,股份补偿对应的现金分红返还为159,995,467.10元,鉴于本次补偿方案涉及金额较大,而业绩补偿方西藏银亿持有公司股份存在股份质押情形,故本次业绩补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西藏银亿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声明和承诺一、本公司就本次重组向银亿股份、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交易所以及相关政府主管机构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三、本公司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本公司提交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五、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六、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本公司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侦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银亿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银亿股份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七、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或本人)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2016年09月29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银亿控股;熊续强;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声明和承诺一、本公司就本次重组向银亿股份、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交易所以及相关政府主管机构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三、本公司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本公司提交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五、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六、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本公司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侦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银亿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银亿股份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七、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或本人)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2016年09月29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宁波昊圣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声明和承诺一、本公司就本次重组向银亿股份、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交易所以及相关政府主管机构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三、本公司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本公司提交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五、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或本人)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2016年09月29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银亿控股、西藏银亿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承诺,于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仍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二、本公司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从事侵占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商业机会等有损银亿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利用本公司对银亿股份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其他有损银亿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三、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同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银亿股份,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银亿股份。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公司保证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且银亿股份有权对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进行监督;如本公司未能切实履行承诺函,将赔偿银亿股份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2016年09月29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熊续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本承诺人承诺,于本次重组完成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仍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二、本承诺人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从事侵占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商业机会等有损银亿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利用本承诺人对银亿股份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其他有损银亿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三、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同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银亿股份,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银亿股份。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人保证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且银亿股份有权对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进行监督;如本承诺人未能切实履行承诺函,将赔偿银亿股份因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2016年09月29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银亿控股、西藏银亿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一、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银亿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银亿股份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二、本公司与银亿股份之间将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银亿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公司不会利用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地位,损害银亿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四、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银亿股份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6年09月29日持续承诺2018 年度发生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和以资抵债方式积极偿还占款。熊续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一、本承诺人与银亿股份之间将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银亿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本承诺人不会利用银亿股份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银亿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三、本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银亿股份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6年09月29日持续承诺2018 年度发生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和以资抵债方式积极偿还占款。熊续强、银亿控股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在银亿股份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银亿控股作为银亿股份的控股股东期间以及熊续强作为银亿股份实际控制人(与银亿控股统称“本承诺人”)期间,本承诺人承诺与银亿股份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将保持相互独立,具体承诺如下:一、本承诺人与银亿股份之间的人员独立:1、银亿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银亿股份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继续保持银亿股份人员的独立性;2、银亿股份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承诺人之间完全独立。二、本承诺人与银亿股份之间资产独立:1、银亿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银亿股份的控制之下,并为银亿股份独立拥有和运营;2、本承诺人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银亿股份的资金、资产;3、本承诺人将不以银亿股份的资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三、本承诺人与银亿股份之间财务独立:1、银亿股份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银亿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银亿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共享一个银行账户;4、银亿股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银亿股份的资金使用调度;5、银亿股份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6、银亿股份依法独立纳税。四、本承诺人与银亿股份之间机构独立;1、银亿股份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银亿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五、本承诺人与银亿股份之间业务独立:1、银亿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本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银亿股份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2016年09月29日持续承诺2018 年度发生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和以资抵债方式积极偿还占款。西藏银亿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公司特此承诺,自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银亿股份之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本公司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银亿股份的前述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六(6)个月内如银亿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六(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银亿股份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6)个月。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公司上述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2016年09月29日2017年1月26日-2020年1月26日履行完毕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亿控股;熊续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本公司就本次重组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承诺如下: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如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二、公司控股股东银亿控股、实际控制人熊续强先生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1、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2016年09月29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西藏银亿、银亿控股关于产品质量调查相关事项的承诺本次交易后,如由于ODI或加拿大交通部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发起的相关调查而触发宁波昊圣及其子公司对其产品进行召回,该等召回引发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将由西藏银亿及银亿控股承担。2016年09月29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银亿股份;东方亿圣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声明和承诺一、本公司就本次重组向银亿股份、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交易所以及相关政府主管机构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三、本公司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本公司提交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五、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公司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2017年05月31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宁波圣洲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公司与宁波圣洲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补偿期间及净利润承诺数协议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利润补偿的承诺期间(以下简称“盈利补偿期间”)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宁波圣洲承诺,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每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净利润实现数”)均不低于以下承诺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承诺数”): 1、2017年净利润实现数不低于人民币75,161.07万元;2、2018年净利润实现数不低于人民币91,747.08万元;3、2019年净利润实现数不低于人民币111,781.49万元。(二)盈利差异的确认。协议双方同意,上市公司应当在盈利补偿期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资产的净利润实现数与宁波圣洲净利润承诺数的差异情况,并应当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盈利补偿期间标的资产净利润实现数与宁波圣洲净利润承诺数之间的差异,以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三)盈利补偿安排。双方同意若盈利补偿期间标的资产实现的净利润实现数低于标的资产净利润承诺数,则宁波圣洲须就不足部分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亿股份进行补偿。盈利补偿期间内每年度的股份补偿计算方式如下:宁波圣洲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标的资产截至当年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标的资产截至当年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盈利补偿期间内标的资产的净利润承诺数总额×认购股份总数-宁波圣洲已补偿股份数量1、若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宁波圣洲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年股份应补偿数(调整后)=当年股份应补偿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2、若上市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实施现金分红的,现金分红部分宁波圣洲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3、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上市公司就宁波圣洲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宁波圣洲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自宁波圣洲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其他股东前,宁波圣洲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分配的权利。2017年05月31日2017年度-2019年度已完成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业绩承诺。因2018、2019年度承诺业绩未完成,宁波圣洲应补偿股份数为894,887,257股,股份补偿对应的现金分红返还为626,421,079.90元,鉴于本次补偿方案涉及金额较大,而业绩补偿方宁波圣洲持有公司股份存在股份质押情形,故本次业绩补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银亿控股;熊续强;银亿股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宁波圣洲;熊基凯;宁波维泰、宁波久特、宁波乾亨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声明和承诺一、本承诺人就本次重组向银亿股份、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交易所以及相关政府主管机构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承诺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三、本承诺人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本承诺人提交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五、本承诺人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六、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本承诺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侦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承诺人将暂停转让本承诺人在银亿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银亿股份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七、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承诺人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2017年05月31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银亿控股、熊续强、宁波圣洲、熊基凯;宁波维泰、宁波久特、宁波乾亨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同业竞争,消除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银亿股份商业机会的可能性,本承诺人特此作出如下承诺: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本承诺人承诺,于本次重组完成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仍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二、本承诺人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从事侵占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商业机会等有损银亿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利用本承诺人对银亿股份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其他有损银亿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三、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同银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银亿股份,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银亿股份。本承诺人保证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且银亿股份有权对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进行监督;如本承诺人未能切实履行本承诺,将赔偿银亿股份因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2017年05月31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银亿控股、宁波圣洲、熊基凯;宁波维泰、宁波久特、宁波乾亨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银亿股份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承诺人特此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一、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银亿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银亿股份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二、本承诺人与银亿股份之间将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银亿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承诺人不会利用银亿股份股东地位,损害银亿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四、本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7年05月31日持续承诺2018 年度发生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和以资抵债方式积极偿还占款。熊续强、银亿控股;宁波圣洲;熊基凯;宁波维泰、宁波久特、宁波乾亨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在银亿股份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银亿控股作为银亿股份的控股股东期间以及熊续强作为银亿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人承诺与银亿股份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将保持相互独立,具体承诺如下:一、本承诺人与银亿股份之间的人员独立1、银亿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银亿股份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继续保持银亿股份人员的独立性。2、银亿股份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承诺人之间完全独立。二、本承诺人与银亿股份之间资产独立1、银亿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银亿股份的控制之下,并为银亿股份独立拥有和运营。2、本承诺人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银亿股份的资金、资产。三、本承诺人与银亿股份之间财务独立1、银亿股份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银亿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银亿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共享一个银行账户。4、银亿股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银亿股份的资金使用调度。5、银亿股份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6、银亿股份依法独立纳税。四、本承诺人与银亿股份之间机构独立1、银亿股份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银亿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五、本承诺人与银亿股份之间业务独立1、银亿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本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银亿股份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2017年05月31日持续承诺2018 年度发生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和以资抵债方式积极偿还占款。宁波圣洲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宁波圣洲特此承诺,自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银亿股份之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银亿股份的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宁波圣洲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在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解除锁定。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银亿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银亿股份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公司上述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2017年11月09日2017年11月9日-2021年5月9日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熊基凯;宁波维泰、宁波久特、宁波乾亨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承诺人特此承诺,自本承诺人在本次重组中取得的银亿股份之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银亿股份的前述股份。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若本承诺人上述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2017年11月09日2017年11月9日-2020年11月9日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银亿股份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银亿控股;熊续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未来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二、公司控股股东银亿控股、实际控制人熊续强先生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1、依照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关职能,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2017年05月31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银亿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亿控股、熊续强、宁波圣洲、熊基凯、宁波维泰、宁波久特、宁波乾亨关于土地开发及房地产建设合法合规性的承诺银亿股份已就其及其下属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完工、在建、拟建的项目进行了如实披露,并承诺该等项目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如银亿股份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银亿股份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05月31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银亿股份关于土地开发及房地产建设合法合规性的承诺一、本公司承诺已就其及其下属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完工、在建、拟建的项目进行了如实披露,并承诺该等项目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二、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就本次专项核查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出具的说明、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17年05月31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宁波圣洲关于为业绩承诺义务切实履行采取有效措施的承诺鉴于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若东方亿圣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或者东方亿圣发生资产减值而需向银亿股份进行股份补偿的,本公司将以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进行补偿,为保证上市公司如期完成回购或确保本公司如期将股份赠送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下列有效措施:1、如未来面临融资需求时,本公司将优先考虑通过自筹、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资本市场融资等措施来筹措所需资金;2、如确需通过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方式进行融资时,本公司将根据东方亿圣业绩实现情况及资产减值情况,合理确定质押股份的比例;3、本公司将合理调度安排运营资金,通过提前筹措、事前规划等方式,保证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解除已质押的股份,确保其业绩补偿承诺能够得到切实履行。2017年05月31日预计2020年12月31日未能严格履行承诺,因其持有的绝大部分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导致业绩补偿方案未能及时实施。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银亿集团关于土地闲置的承诺为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利益,银亿集团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若上市公司因银亿控股注入上市公司资产中的项目用地被认定为存在土地闲置问题而产生损失,则上述所有损失均由银亿集团承担。2009年01月01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银亿集团关于税收的承诺为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利益,银亿集团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若发生银亿房产及其下属企业因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而需要收回原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情形,则因此产生的所有需要返还或收回的税收优惠款项均由银亿集团承担。2010年01月01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宁波银亿控股和熊续强先生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为了根本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银亿控股及实际控制人熊续强侵占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银亿控股及熊续强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关联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兰光科技构成竞争的业务,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兰光科技所从事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2)未来如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兰光科技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把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兰光科技,由兰光科技自行决定是否从事、参与或入股该等业务事宜。"上述承诺之履行将避免银亿控股及实际控制人熊续强与上市公司潜在同业竞争情况。2009年01月01日持续承诺正在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相关承诺宁波银亿控股和熊续强先生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了避免或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银亿控股及实际控制人熊续强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光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2、在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3、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兰光科技的资金、资产的行为;4、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兰光科技向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5、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兰光科技发生必要之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兰光科技《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循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制度上保证兰光科技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发生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兰光科技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上述承诺之履行将规范银亿控股及实际控制人熊续强与上市公司潜在关联交易情况。2009年01月01日持续承诺2018 年度发生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和以资抵债方式积极偿还占款。宁波银亿控股和熊续强先生关于公司治理的承诺为维护兰光科技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银亿控股和熊续强特承诺如下:1、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兰光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股东权利义务。2、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和董事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3、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2009年01月01日持续承诺2018 年度发生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和以资抵债方式积极偿还占款。承诺是否按时履行否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1、2018年度发生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和以资抵债方式偿还部分占款,剩余占款将由银亿控股在重整程序中筹集现金来偿还,为确保占款问题得以彻底解决,银亿控股关联方已于2020年1月2日将持有的山西凯能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为剩余占款清偿义务提供担保。


2、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因业绩补偿承诺方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持有的绝大部分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导致业绩补偿方案未能及时实施。又因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及其母公司银亿控股均面临流动性困难,银亿控股已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亦导致2018年、2019年股份补偿对应的现金分红也已逾期返还。


就上述事项已在公司《重整计划》中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2017年〔2017〕1840号文《关于核准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并经贵所同意,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94.8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52 元,共计募集资金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4,330.94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35,669.06万元,已于2017年10月2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421号)。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净额33,068.18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74.70万元;2021年1季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30.00万元,2021年1季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67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净额37,529.12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76.37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547.25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下转D3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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