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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真伪鉴别方法:
一、服务对象
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
二、业务概述(含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窗口当场办结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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