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辽宁省国税局安置残疾人就业限额(辽宁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每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残联于 2016 年 11 月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由 1.7%调整为 1.5%。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67 号公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审议通过,其中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修改如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