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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按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成本还是售价)

一、视同销售已从原来的八类变成了七类
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第二、销售代销货物;
第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第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第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需要指出的是原始中销售中“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因为随着全面营改增,“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的本身并未流出企业,所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
二、如何判断这七种视同销售收入中的需确认收入的标准
总的来说,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两个标准:凡是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均需作为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第一、判断是否增值,


第二、判断是对内还是对外。
第三、当同时具备增值,且对外,那这种情形的视同销售才可确认销售收入,根据这个断依据,则符合这个条件的视同销售为以上五种类型


1、销售代售货物


2、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作为投资


4、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个人消费


第四、无需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主要有两种类型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三、视同销售作为收入的应用举例,以对外投资为例


某企业将存货一批作为对外投资,该存货的原始购进成本100万,进项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企业对外销售的价格为120万,销项税额15.6万元,价税合计135.60万元,投资双确认的价值也为135.60万元。具体处理及注意事项如下:


1、企业发出存货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35.60,贷主营业务收入12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贷库存商品100万


2、投资双方应对存货的价值进行确认,存货在进行评估时应提供评估报告,双方需签字确认


3、被投资企业的处理:借库存商品120万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万元,贷实收资本135.60万元.


4、企业非现金资产进行投资,目前是允许的,但货币性投资应维持在一定的比例不能低于30%,无形资产的出资,对技术类公司来说,最高可达到60-70%.


四、视同销售中无需作销售收入的两种类型的财务处理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处理成往来:


A:调出方:借:其他应收款,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调入方: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其他应付款.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1,如存货外购,入库时,则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领用时:借记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产或库存存货,领用时借记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时购进存货时,已确定存货用于宣传及赠送,可当时将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在领用时,再不作销项税额处理。


4,通过上述处理,就能明白,这两种不需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实质是特点是没有增值。


5、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金税三期强大的功能,本人建议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认证,再进行转出,从而为了减少税务预警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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