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临沂市农产品收购发票(山东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经查,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孙某梅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临沂市兰山区某木业板材厂,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该企业的名义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张,金额8321221.3元,税额1414607.7元,价税合计9735829元。


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听庭以视频方式进行。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起诉书,出示了证实被告人孙某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的四组证据,对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孙某梅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进行了法庭教育,指出,被告人孙某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靠违法活动获得不正当的收入,是永远不可能成功的,公诉机关希望被告人孙某梅能以此为戒,遵纪守法,做一名真正为社会和国家做贡献的企业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14607.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由于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从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的整体需要出发,依法建议合议庭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短暂休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孙某梅违法所得38943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与会人员在兰山区检察院召开了评议座谈会,对出庭活动进行评议。


代表们一致认为,兰山区检察院多年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在实际办案工作中,坚持依法、审慎、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通过建章立制,为民营经济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得十分出色。


今年以来,该院先后梳理并依法妥善处理涉民企案件29件,不捕1人,不诉10人,建议缓刑5人,监督立案1件,监督撤案4件,总结精品案例9件,为企业追赃挽损近400万元。同时,开展各类法律宣传、企业法律服务活动36次,开展专题法治讲座19次,为企业解决法律难题23个,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29个。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