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财税2018年32号文件目的(财税2018年32号文件全文)


2018年发布的税收政策文件较多,对日常工作影响较大,为了加深对文件的理解,笔者对于重要性税收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



第1个政策,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财税(2018 )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这个是指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划重点:1、2018年1月1号以后购进的,不管是新设备还是旧设备都适用这个政策;


2、如果单位价值超过500万,要按照现行的政策,以折旧的方法在税前扣除的;


3、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个指的是在税务上。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对于这些资产,一般还是要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要每年计提累计折旧。


所以说,这个政策会导致我们平时汇算清缴时,折旧费用的纳税调整。



第2个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


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划重点:1、原来只有2.5%,现在是8%,而且是所有的企业都按照这个标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这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一定是实际发生的,不是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


第3个政策,公益性捐赠支出超标准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税前扣除。


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际上这个政策,是对原来政府工作报告的一个承诺,或者说实质上在之前相关的文件中已经有了这个规定。现在,只不过是把它落实在了财税文件中。


关键点,公益性捐赠支出,现在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原来没有这个规定。



第4个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内纳税申报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第5个政策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5号公告中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的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6个政策,印花税减免


财税(20018)5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第7个政策,17%和11%税率分别下调


财税(2018) 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号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的税率,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税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扣除。


重点:凡是纳税义务在5月1号以前的,应该是按原税率申报纳税,按原税率开发票;凡是纳税义务时间在5月1号以后的,都应该按照新税率来开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业在建的一些工程项目,如果后半部分,给业主开具10%的发票,大多数情况下业主会协商核减工程造价中的税金预算。



第8个文政策,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财税(2018)33号文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原来按50万和80万标准已经登记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统一提高到500万。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做转出处理。


第9个政策,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2018 )17号公告,因为把17%和11%的税率,调整成为16%和10%之后,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那些项目做对应的调整,这就是一个表格的变化。


第10个政策,明确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税率调整、开票等若干增值税问题。


和税率下降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当税率下降、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之后,一些相应的税务处理问题。


1、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原来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50万80万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二是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应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在18号公告中作了规定,实际上让保留在账上。


5、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6、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


7、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该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8、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发生销售折让、终止、退回或者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注意,如果按照原来的老税率补开发票,相应的也应该是按照原来的税率申报缴纳过增值税,这个一定是匹配的。


第11个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将进行纳税申报比对管理。


实际上在2017年12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然后在前一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了税总函(2018 )94号文件又规定了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的执行有关事项。


申报比对规则:表表比对,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比对。


第12个政策,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5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济机构和拍卖企业应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13个政策,油票发票开具新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来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该选择“吨”或者“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能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该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种类,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第14个政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财税(2018 )22号文件,自2018年5月1号起,在上海、福建省(包括厦门,在税务上,厦门市和福建省是并列的)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保险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5个政策,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8)16号公告规定,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同时简化了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


第16个政策,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20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第17个政策,过路过桥费抵扣新政策


实际上在2017年90号文件就已经发布了,还有按照(2017)66号公告,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从2018年1月1号开始过桥费过路费抵扣有了新的政策:


(1),从2018年1月1号开始,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包括etc充值卡在使用了之后也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一个方面在这个文件中还规定了,比如,在6月30号之前,有些高速公路,拿到的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小票可以按3%折算进项税抵扣。


截止到12月31号之前,通行一级二级公路的通行费小票,可以按照5%来折算进项税额。



第18个政策,5月起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


从5月起,启用新版的职业资格证书,这个新版的职业资格证书我们把它叫2018年版证书,沿用了2015年版证书的颜色、基本样式和防伪技术指标,对证书内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2015年版证书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前按规定核发的证书继续有效。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8年42号文件的规定。


以上是对于2018年发布的18个重要税收政策文件的梳理,汇总梳理的目的是便于财务工作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查找方便。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