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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国有资产(人防工程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相关规定)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吴晓军)“有了检察院的监督支持,这笔人防易地建设费,我们一定要追回!”近日,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诉被告固始县人防办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在固始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听到审判长全部支持检察院的诉求后,固始县人防办负责人说。


  2018年5月,固始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吕某申请建设位于固始县陈元光大道与老红苏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商住楼房,申请批准建设层数为9层,缴纳了人防易地建设费9.6万余元,后吕某违反审批规划,实际建设11层,经核实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共75.6万余元。


  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固始县检察院于2019年5月31日向固始县人防办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人防办依法履行职责,向吕某追缴应该补交的人防易地建设费66万余元,并要求县人防办收到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将追缴结果回复县检察院。


  2019年8月,该院收到县人防办回复,称已对吕某进行催缴,但因种种原因未能追缴到位。截至今年5月25日,该县人防办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吕某欠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追缴到位。


  法院近日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固始县人防办在判决生效后八个月内履行对吕某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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