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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物业补贴(南宁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最高可补贴物业服务费的60%


2018年,修订后的《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正式实施,南宁市住建局对其相关配套文件《南宁市公租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展开了修订工作,并在日前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南宁市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市本级、城区政府、市辖县政府投资筹集。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修订稿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限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政府筹集并由国有平台公司负责运营,面向社会配租的市本级公租房。


根据规定,取得保障资格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和个人,可以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修订稿中提出,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给予补贴物业服务费的60%;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给予补贴物业服务费的40%。


补贴期限随保障家庭资格变化而变化


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承租人能享受多长时间的物业服务费补贴?按照现行规定,补贴期限是从受保障家庭承租公租房之日起至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不够科学、合理。为此,修订稿对现行规定中的补贴期限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


南宁市住建局保障住房租赁管理科工作人员表示,办法修订后,承租人享受补贴的形式不会产生变化,只是补贴的期限发生了变化。举例来说,保障家庭在租住公租房后,保障资质、保障水平随时有可能发生变化。


比如,最初公租房承租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保障家庭条件,可享受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补贴。但过了一两年,该家庭收入水平提高,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但也许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若按照现行规定,只要租赁合同没到期,该家庭仍可享受补贴。而修订后,保障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时,便将停发物业服务费补贴,补贴期限随保障家庭资格变化而变化。


有违规行为将停发补贴并纳入信用管理


修订稿还将保障家庭不退还多发补贴的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保障家庭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都将被取消物业服务费补贴。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修订稿明确,保障家庭和个人的家庭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保障家庭和个人不按规定申报变动情况的,自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后,停止发放物业服务费补贴,多发放的物业服务费补贴,保障家庭和个人应予以退还。不退还多发补贴的违规行为也将被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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